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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费谁出更合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7 09:01:22 0人浏览

导读: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而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会面临伤残鉴定费的问题。那么伤残鉴定费谁出更合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伤残鉴定费谁出更合理
  •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而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会面临伤残鉴定费的问题。那么伤残鉴定费谁出更合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出更加合理。

  •   工伤级别鉴定就是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那么,工伤鉴定费由谁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伤残鉴定是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伤者伤残的鉴定,该鉴定结果是赔偿的重要依据。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谁出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谁出的相关内容。

  •   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一方是需要及时做伤残鉴定,才能要求对方对其进行赔偿的,而伤残鉴定费是先由鉴定人支付的,确定责任后再索赔,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关于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用可以约定承担也可以由保险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是诉讼的。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是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

  •   工伤伤残鉴定收费标准: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是属于受害人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事故赔偿义务人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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