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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6 09:01:09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那么·,离婚诉讼的主体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离婚诉讼的主体
  •   在夫妻婚姻中,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携手一起走到人生终点的,用离婚来结束这一切那么离婚诉讼的主体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诉讼的主体: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需要诉讼主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婚姻法》对离婚诉讼有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

  • 涉外诉讼离婚是指涉及到外籍人员的一个离婚,又说男方是中国户籍,女方是美国公民,这种情况就叫做涉外婚姻涉外诉讼婚姻的意思是美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结婚,但是需要通过诉讼离婚,那么涉外的诉讼离婚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为大家带来涉外诉讼离婚如何处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一、涉外诉讼离婚如何处理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
  • 涉外离婚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是指一国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离婚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主要采取属地管辖原则,以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作为连接因素确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对涉外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诉讼中存在反诉。反诉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可以提起反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  一、离婚反诉的现状

      反诉, 是指在诉讼进行中, 被告把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则是指在离婚诉讼的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庭提出以离婚作为诉讼请求的诉。在离婚诉讼中,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对离婚之诉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的诉,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应与本诉有牵连,是一种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因此,认为离婚之诉的原告提起离婚,其诉讼请求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诉讼中若被告同意离婚,则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若不同意离婚,则为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被告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反诉不能成立。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大多数法官也是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很少得到法庭允许。笔者认为离婚诉讼中...

  •   很多无法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的案件,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走诉讼流程来解决。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诉讼费用?行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吗?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行政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费用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二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如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补贴和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执行中的其他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诉讼,都须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也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二、行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吗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

  • 夫妻一方诉讼请求离婚不是只要提出诉讼,法院就会受理并予以作出判决的。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法院才会受理,然后开庭作出相应的判决。那么关于离婚诉讼有什么样的规定呢?一、离婚诉讼期限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
  • 关于离婚起诉费用怎么承担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交给法院的,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是由原告预交的,败诉方承担。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回起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现在很多的离婚纠纷都不能通过协商来解决了,甚至会因此闹上法庭。去法律进行离婚起诉,首先需要缴纳一定的起诉费用,这个费用由谁来承担很多人并不知道。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起诉的费用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起诉的费用由谁承担

      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双方诉讼离婚所产生的诉讼费由谁承担呢?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二、离婚诉讼所需要的费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日期:20070401)》,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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