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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中分割财产本来就是很复杂的事情,而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更是司法难题,那现今涉外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都是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不动产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中国离婚的情况
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二)在国外离婚的情况
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只要我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可以就此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包括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的。涉外离婚如涉及财产分割的,一般应注意如下几点:
1、涉外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均等分割。
2、实践中,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国外不动产相较内地居民离婚案件更多,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国外不动产,如果不动产位于国外且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我国大部分法院倾向于不予处理,那么当事人需要另行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3、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
4、在国内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国内居住一方当事人所有。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李浩。怎样分割涉外离婚房产?
1、男女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护妇女、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2、有利生产、生活、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3、如果双方诉讼离婚时,有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审理该离婚案件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法院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动产,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国家或地区,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涉外离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方式的,在处理的时候问题争议较多。那涉外离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涉外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涉外离婚房产怎么分割涉外离婚中,如房产在国内,分割时主要有以下原则规定:第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第二、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在离婚房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第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
涉外离婚中,如房产在国内,分割时主要有以下原则规定:第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在离婚房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第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第四、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第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有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法院只能处...
在离婚中分割财产本来就是很复杂的事情,而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更是司法难题,那现今涉外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都是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不动产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中国离婚的情况
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二)在国外离婚的情况
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
案情简介:
朱萍(女)与李小华(男)于1991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李小华于婚前购置的二居室处,结婚多年至今无子女,1998年5月,李小华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三居室房屋他死后只归儿子李小华继承、李小华妻子朱萍不得享有。2003年6月,朱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李小华对离婚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分割二处房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萍与李小华结婚达十二年之久,婚前属于李小华名下的二居室已逾八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二居室朱萍可以分割。对于三居室,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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