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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釜底抽薪直击婚姻本质,助当事人第一次起诉即解除形婚——李先生离婚纠纷案
    形婚,而李先生当时没有向家人公开自己的性取向,受到家庭催婚的压力,二人决定互相配合进行形婚,遂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异地而居,李先生很快出国留学,以为这段形婚会平稳地进行下去。不料,李先生回国后,张女士要求生孩子。李先生因身体原因希望将生育之事延后,但张女士不断逼迫李先生,甚至将李先生的性取向告知公婆,以迫使李先生屈服。迫于各方压力,李先生不得不配合通过试管技术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张女士不断以各种方式辱骂、骚扰李先生,李先生不堪其扰,提出离婚,被张女士拒绝。李先生遂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肖律师代理案件。办案经过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如不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很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本案中,李先生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女方也不存在法定过错,且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在女方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提交证据(如双方之间亲密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具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很小。在普通的离婚纠纷中,起诉离婚一方需要证明的是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本案中,双方并非基于男女感情而结婚,而是以形婚为目的进行结婚登记。为此,肖律师指导李先生在事实陈述、举证等各方面,均从双方不存在任何夫妻感情着手,强调正常的婚姻关系应是基于男女双方的感情,而本案双方之间只是形式婚姻,并不存在最基本的男女之情,故应准予离婚。庭审中,肖律师跳出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常规路径,釜底抽薪,证明双方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这一婚姻存在的基础,强调男方的同性恋取向,女方不同意离婚是为了满足其畸形的家庭观念,从而在双方婚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存在法定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等各种不利情况下,帮助男方实现第一次起诉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案件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符合法定要件,但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故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双方进行结婚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应对家庭压力、社会评价等,双方之间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不存在前四项情形,法院在认定是否符合第五项情形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大量判例显示,原告系第几次起诉离婚,是法院判断是否符合第五项情形的重要“标准”。长期以来,这个“标准”使法院在当事人不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更加简便,其后果便是法院似乎无需深入审查离婚纠纷背后的根源、双方婚姻的真实状态,而仅仅依据起诉次数来决定是否支持离婚的主张,完全背离了立法时给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并未简单地以不判离结案,而是深入探查双方登记结婚的原因、婚后双方生活的状况、形式婚姻的本质等各方面问题后,认定双方并不存在夫妻感情基础,从而在当事人系第一次起诉的情况下便判决双方离婚,实现了立法的初衷,即法院应查明事实真相、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性取向更加多元的今天,因各种原因选择形婚的人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处理这类案件时,律师需要厘清双方到底是夫妻感情破裂,还是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这一婚姻存在的基础,从而制定符合案件情况的诉讼策略。法官也要探寻常规婚姻与形式婚姻的本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适当的判决,从而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观念的更新。只有全社会关心、关注同性恋群体的权益保护,才能让更多的“李先生”在面对问题时有路可循。
    伊春律师-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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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丈夫出轨,能否分割财产追回损失?
    始摇摇欲坠,情感的残酷现实使一对原本幸福美满的夫妻走上了离婚的不归路。相对于对簿公堂而言,更多人选择协议离婚。然而,在实践中,因履行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等引发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早已一别两宽的夫妻,最终又诉讼至法院。伴随着这一决定的产生,还有更加棘手而让人头痛的问题,在破碎的婚姻中,过错方真的能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案情简介:本案中,孙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女。某天,孙女士发现赵先生长期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本以为赵先生会改过自新,孙女士多次给他机会,没想到,赵先生一直拒不改正,并且对妻子和女儿态度越发冷漠。赵先生的无情,使孙女士和孩子在精神上都遭受了巨大的伤害。面对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孙女士深知,他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女士决心通过法律手段结束婚姻。接到案件后,杨志峥律师根据案件特点和孙女士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的原则分割车辆;依法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赵先生两个微信账户中私自转移、隐匿的支出部分。本案争议焦点为:赵先生转给第三人的财产能否追回?判决结果:赵先生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在先,被发现后仍不改正,并且多次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本着遵循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对女方进行多分、对男方少分或者不分。显然,立法原意也是为了保障女方及子女的财产利益,倘若赵先生不予置理,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不符合情理。最终,在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准予孙女士和赵先生离婚;赵先生需支付孙女士50%的车辆折价款;关于赵先生两个微信中向她人转账的财产,需要支付孙女士50%的折价款。律师说案:在这里,律师要提醒各位原配,如果发现配偶在外有第三者,并且还给第三者转账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坐以待毙,一定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给各位原配们打一剂“强心针”,丈夫花在第三者身上的钱,是可以追回的,这是《民法典》赋予原配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事实上,不论是第三者还是其他人,丈夫的赠与行为得不到妻子的认可,妻子都可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的无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夫妻之间应相互珍惜,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伊春律师-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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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罪通过推翻事故认定书成功获无罪辩护案例
    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B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驶离的行为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不能确定B某对两车刮擦不明知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宣告被告人A某无罪。
    伊春律师-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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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房屋借名购买产生的所有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姑姑赵某娟原系某单位职工,赵某娟与郑某阳是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原告经常到二人家中走动,二人视原告为女儿。2002年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建集资房,为便于原告照顾走动,赵某娟、郑某阳便让原告购买该集资房,赵某娟替原告交了预付款10万元,并告知原告该10万元作为馈赠不需返还。2008年6月25日赵某娟去世,2008年年底房屋建好开始选房时,为便于办理购房手续,原告与姑父郑某阳协商,以郑某阳名义签订《购房协议书》,但购房款由原告支付,房屋归原告。2008年12月23日,原告与郑某阳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明确约定实际受益人是原告,房屋归属权属于原告。当日,以郑某阳名义签订了《购房协议书》。2008年12月24日,原告将购房款40余万元交给郑某阳,由郑某阳交给单位。2008年12月31日,原告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2014年秋,郑某阳与被告结婚,2015年春郑某阳去世,二人无子女。在郑某阳去世前,其与被告对原告居住该房屋及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均无异议。2019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郑某阳法定继承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书》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诉讼中被告隐瞒原告系实际购房人并自2009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购房协议书》原件遗失声明。2019年11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持该判决为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综上,诉争房屋由原告实际出资购买并居住管理至今,且原告与郑某阳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归属权为原告,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孙某林辩称:1、赵某丽所称10万元购房款为赵某娟赠与的说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采纳。依据民事判决书及购房协议书可知房屋价款为55万余元,10万元是郑某阳与赵某娟交纳,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娟于2008年6月25日先于郑某阳去世,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依法应当由赵某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郑某阳继承。后郑某阳与被告登记结婚,在郑某阳去世后,上述10万元应由被告继承。郑某阳从未说过赵某娟赠与10万元给赵某丽的事实,此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赵某丽与郑某阳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赵某丽与郑某阳从未签署过协议,被告作为其妻子,郑某阳告知其有两套房屋,但从未说过借名买房的事宜及房屋归赵某丽所有。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被告知情属编造。郑某阳去世时孙某林在国外,回国后发现郑某阳的遗产已被郑某阳的兄弟姐妹瓜分,房屋的材料均已被拿走,房屋也被搬空,孙某林于是在报纸上刊登了声明并提起了诉讼。赵某丽所提交的借名买房协议系伪造,我方不认可郑某阳的签字,格式上看文件没有标题,正文的内容与签名人、日期之间留有很大的空白,不符合正常书写的习惯,有拼接的嫌疑,而且也没有见证人的见证及郑某阳的手印。内容亦有矛盾之处,日期与合同是同一天,与一般的借名买房不相符。3、郑某阳从未说过收到过赵某丽的款项,也没有说过有借名买房的事情;4、孙某林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了证明,是唯一的所有权人。法院查明郑某阳与赵某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无子女,赵某娟于2008年6月25日死亡。2014年7月26日,郑某阳和孙某林再婚。2008年12月23日,郑某阳(购房人,乙方)与单位(签定《购房协议书》,约定郑某阳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一套,其中房款505395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107.9元,总计515502.9元。合同约定,按照北京市房改办公室的批复,待相关手续齐备后,甲方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所购房屋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2019年7月,孙某林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单位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书》并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我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阳之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孙某林向单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单位亦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孙某林要求单位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书》、要求单位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如涉案房屋存在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可通过共有物分割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途径另行主张其权利。2019年11月21日,我院判决如下:单位与孙某林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3日的《购房协议书》,即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孙某林办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现诉争房屋登记在孙某林名下。庭审中,赵某丽提交2008年12月13日赵某丽与郑某阳共同签字的书面说明一份,内容为:单位集资建房三居室一套,地址为石景山区。此房屋是本系统职工权益,所以必须是以本单位职工名义购买,但实际受益人是赵某丽,所以由侄女赵某丽出全部购房款515502.9元,她是本房的实际住户,这一点毋须质疑,就是说房子归属权属于赵某丽。注2002年头笔预付款10万元已由赵某娟支付,剩下余款40万元由赵某丽出。赵某丽主张10万元付款系赠与,诉争房屋购房款全部由其支付。孙某林不认可该协议。就购房款,2002年3月22日,郑某阳与赵某娟交纳购房款10万元。2008年12月30日,郑某阳交纳购房款399809元。赵某丽陈述除10万元外,其余购房款均由赵某丽及其母亲向郑某阳转账支付。就此提交银行交易记录,载明:2008年12月24日,赵某丽向郑某阳转账257500元,用途载明为购房款。2008年10月26日,赵某丽之母向郑某阳汇款142500元。赵某丽为证明诉争房屋由其居住使用,提交物业服务管理协议、水电燃气收费票据、有线电视交费明细等为证,孙某林不认可上述证据,但认可诉争房屋由其居住使用的事实。裁判结果孙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赵某丽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赵某丽名下。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丽与郑某阳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法院认为,首先,依据赵某丽与郑某阳签订书面协议,已明确载明购房出资情况以及郑某阳确认诉争房屋归赵某丽所有的意思表示。其二,从出资情况,赵某娟支付10万元购房款,赵某丽支付了剩余购房款,郑某阳作为赵某娟唯一继承人,在赵某娟死亡后明确表示诉争房屋归赵某丽所有,应认定为赠与。第三,依据房屋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房屋相关手续持有情况,亦可以佐证赵某丽与郑某阳对于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孙某林作为郑某阳的继承人虽不认可借名买房,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现郑某阳已死亡,赵某丽有权要求其唯一继承人孙某林继续履行合同债务,故就赵某丽要求孙某林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伊春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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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案例】私账发薪,导致赔偿缩水!团队出手,全额获赔20万余元!
    天,张大哥不慎被吸盘撞倒伤到左脚,伤情严重,之后鉴定为伤残十级。受伤之后,公司只为张大哥支付了医药费,既没有为张大哥配合办理工伤认定,也没有给张大哥受伤期间应有的待遇。工作期间,公司也未给张大哥缴纳社保,导致张大哥没有办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赔偿。张大哥受伤的几个月,不仅无法工作,还要面临着沉重的生活压力。选择团队多次找公司索要赔偿无果之后,无奈之下,张大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们团队为他排忧解难。我们团队介入后,迅速帮助张大哥办理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华安县劳动仲裁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有的工伤待遇。处理流程张大哥每个月的工资有一万多元,一部分通过公司公账发放,一部分通过财务的私账发放(未备注是工资)。在仲裁庭审之中,公司明知道张大哥每月收入过万,却借着公司发放工资公账户私账混发的情况,矢口抵赖有通过私账发放工资,要求以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低标准计算张大哥的工资。如果以这个错误的标准计算,张大哥将面临着多达八万多元的损失!在案件证据明显不利于张大哥的情况下,我们团队通过全面而充足地举证,据理力争,一方面引导仲裁注意私账工资均在每月20号左右发放,具有工资属性,并且私账转账和公账转账的时间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又引导公司承认张大哥工资单中私账工资发放人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仲裁员内心摇摆的时候又抛出了该公司的另一起案件,在他案中,该公司也是通过私账公账混发,并且私账部分有备注是工资。据此,可以推断,该公司工资发放模式一直是公帐私账混发,私账公司也应计入张大哥的平均工资内。最终在本案证据不利的情况下,我们将庭审中争议核心的月平均工资,从五千多争取到了一万三千多,为张大哥挽救了八万多元的损失。完美收官最终,在我们团队的努力下,仲裁裁决单位要支付给张大哥二十余万元。张大哥最终也顺利地接收到了赔偿款,并对我们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伊春律师-刘则通律师 刘则通律师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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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法院辩护开设赌场罪典型案例
    于17名被告之一。这起案件的涉毒资金非常大,意味着辩护难度非常大。如果按照开设赌场罪法定的标准,那么可能会判五、六年有期徒刑,要在监狱中度过五、六年的青春时光,这对他人生来讲是一个重要的改变和转折阶段。但是经过我们律师不懈的努力,最终我们辩护的被告人获得了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在判决后不久就从看守所出来了,不用到监狱去服刑。希望这些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都要以此为戒,此案虽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轻判,但也因此付出了非常高的经济代价。希望以后不要再参与赌博行业,端正观念和态度,从事正当、合法的工作。呼吁大家远离赌博,是本起案件最终的目的所在。
    伊春律师-赵荣烈律师 赵荣烈律师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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