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杭州律师 > 李鹏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交通肇事罪通过推翻事故认定书成功获无罪辩护案例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30 浏览量:0

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某负事故主要责任,B某负事故次要责任,B某承担次要的理由是,B某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律师以此推断出B某明显存在肇事逃逸严重情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此来说服法官认定B某负交通事故全责,最终以证据不足以认定A某构成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来推翻A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判决A某无罪.以下案例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A某驾驶浙G××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处由第三车道向第二车道变更车道时,与B某驾驶的沪D××号牌集装箱半挂车相刮擦,随即与中间护栏相撞;后旋转砸到第一车道由C某1驾驶的浙A××号牌小型轿车,在浙G××号牌小型轿车落到第二车道翻车旋转时,又与第二车道内由D某驾驶的××号牌半挂车相撞。事故造成浙G××号牌桑塔纳小型轿车乘车人E某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浙A××小型轿车驾驶人C某1及乘车人C某2两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道路中间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E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交通警察某大队认定,A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B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C某1无责任,D某无责任,乘车人E某无责任,乘车人C某2无责任。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公诉意见,经查,根据浙A××现代牌小型轿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被告人A某驾驶的浙G×号桑塔纳轿车在撞向中央护栏之前,后保险杠已经脱落,沪D×集装箱半挂车有踩刹车并向左轻微打方向的操作,结合两车的车痕,能够认定B某驾驶的沪D×号集装箱半挂车与被告人A某驾驶的浙G×号桑塔纳轿车发生刮擦,如B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驶离的行为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沪D××号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B某对发生刮擦是否明知,故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不能确定B某对两车刮擦不明知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宣告被告人A某无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A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无罪。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138-6740-085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