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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丨济宁某帮信案经王其森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行卡随即被全国多地冻结。多名受害人在全国多地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委托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济宁市某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随即聘请王律师为其刑事辩护,希望能够争取从轻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发现被冻结的另外一张卡不涉及刷流水,资金交易未发现异常现象,遂为其提交解除银行卡冻结的申请,后银行同意为其解除冻结。同时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但侦查机关不同意,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立即赶赴检察院阅取全部卷宗材料。阅卷后,辩护人更坚定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信心。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不要轻易放弃无罪辩护的理念。历经9个月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解除取保候审,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委托人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保住了工作,保住了无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据悉,帮信罪已经连续几年居于刑事案件第三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帮信犯罪案件10.2万件,同比增长25.4%。因此,不要出售、出租、出借“两卡”,远离帮信、掩隐、洗钱等跑分活动,拒绝沦为电诈“工具人,在交朋友、找兼职时要谨慎识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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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签订的合同,欠款近百万,律师介入终于全部还清
一直拖原告货款一百多万元未还,原告碍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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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18年前的借条终于履行了双方握手言和(惊讶高兴
,当时有同事借我的钱,后来借条一直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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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诉讼完美的结局―挽回了二十万损失
知道,是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新乡开有一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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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37万元,起诉后本金归还后还支付了45万元的违约金
万元欠款,承担了比欠款本金还高的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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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诉讼效果我经手最快的一个案件
告596000元货款.拖欠半年以上案件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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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认购金有区别吗
房屋售予他人,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因此认购金有时也被称为诚意金。2.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因此,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法律快车提醒您,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三、定金的数额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实际交付的金额数额比约定的高或者低的,视为当事人之间变更定金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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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没领证,老婆车祸身亡儿子要和我争赔偿款,法院怎么判
谁能合法继承,同居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案例回顾邹先生与颜女士于198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于1981年6月8日俩人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2年5月2日生育一子。1990年,颜女士的父母因病相继去世。2020年7月23日,颜女士驾驶的机动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颜女士当场死亡。颜女士生前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未指定受益人。颜女士的儿子在颜女士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经核实后,将颜女士死亡的保险理赔款15万元汇入颜女士儿子的建行账户中。邹先生得知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找儿子协商将其中一半的保险理赔款7.5万元分给自己。儿子不同意支付,称邹先生与颜女士未领结婚证,双方不是夫妻关系,无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应当由自己全部继承。无奈之下,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颜女士死亡获得的保险理赔款15万元,由儿子向其支付其中1/2的份额,即7.5万元。律师解读本案中邹先生在与颜女士未领结婚证情形下,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颜女士的遗产,能获法院支持吗?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1994年2月1日前,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也就是合法夫妻。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款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被保险人生前对保险理赔款处理亦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则保险理赔款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间等额分配。本案中,邹先生与颜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于1981年6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邹先生与颜女士属于合法夫妻。由于颜女士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也未立有遗嘱,保险理赔款15万元作为颜女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颜女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邹先生、儿子、颜女士的父母。颜女士的父母先于颜女士去世,因此颜女士的遗产由邹先生和儿子共同继承,各继承7.5万元。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理赔款15万元全额汇入其儿子的建行账户中,故其有义务将其中7.5万元支付给邹先生。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邹先生的诉求,判决颜女士儿子给付邹先生保险理赔款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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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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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侵犯“阳光权”该如何认定
别想晒到太阳了。“这个楼盘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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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
案本月相继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早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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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将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行为
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