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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房屋拆迁继母能否分割房屋拆迁利益
    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二号院拆迁利益44967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孙某奇与前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和三女孙某霞。原告和被告孙某奇结婚时,原告赵某的女儿赵某丽、被告孙某奇的三女孙某霞和儿子孙某刚均未成年,与原告赵某、被告孙某奇共同生活在一起。马某和孙某刚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根据相关规定和拆迁协议,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被告己正式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安置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另外,2000年,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又在二号院新建了9间房,包括3间正房、东厢房4间和西厢房2间。该处院落也于2013年被拆迁,被告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综上所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院内房屋拆迁,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在二号院内房屋属于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共有。原告多次要求分割自己的拆迁利益,被告均借口阻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孙某霞、孙某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院拆迁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是空挂户,从未在一号院内居住过,不是实际使用人,二号院已拆迁,原告已经得到拆迁款6万元,此事已经就此解决。被告吴某鹏、吴某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法院查明孙某奇与林某丹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三女,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三女孙某霞。后,林某丹死亡。1991年11月1日,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判决,孙某奇与赵某离婚。孙某彩与吴某鹏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女吴某萍。2017年12月28日,孙某彩因死亡注销户口。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认定单》,载明:“一号被腾退人孙某刚,宅基地为1982年前审批,认定宅基地面积为354.64平方米,控制宅基地面积为2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54.64平方米。”2013年8月2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刚(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一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354.64平方米,控制面积267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354.64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伍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刚,之妻:马某,之子:孙某,之父:孙某奇,之母:赵某。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2312223元,五、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3070413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肆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278.65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1141900元。……八、付款期限及方式1.本协议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且乙方完成腾退交房、并经双方签署《交房验收单》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1928513元。首次支付60%计¥1157108元,余款计¥77140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同日,孙某奇、孙某刚、赵某、马某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2013年7月3日,本市丰台区一号拆迁,共得房产四套,即两个84平米,两个55平米。孙某刚已支付全部购买回迁房房款。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通过,将其中一套55平米楼房产权归入孙某奇之妻赵某名下,赵某对这套楼房有绝对处置权。其余三套归入孙某奇之子孙某刚名下。孙某刚对这三套房有绝对处置权。孙某奇对另一套55平米房子有永久使用权,待孙某奇百年之后,由产权人孙某刚收回,别人不得居住。”。2018年11月17日,赵某与北京Z公司签订《C村回迁房项目购房协议》,赵某购买了回迁房,现该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查,2013年9月18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彩(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A003号),约定:“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二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控制面积6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14.35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叁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彩,之夫:吴某鹏,之女:吴某萍。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466110元,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899294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贰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168.64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681840元。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217454元。首次支付60%计¥130472元,余款计¥8698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赵某主张孙某彩签署的上述协议书中载明的腾退房屋即为其与孙某奇新建的房屋。经本院向C村委会核实,其答复该协议所涉拆迁项目为非宅拆迁,现该协议现被纪委调取审计。2013年10月13日,赵某向孙某彩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因拆迁孙某彩办理的补偿费六万元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孙某刚给付赵某周转费、租房费共计86550元。诉讼中,经本院调查,C村委会答复:一号宅基地是老宅基地,因为孙某刚是我村村民,户主,户口在一号,故被腾退人确定为孙某刚。周转费由发放小组发放,现项目结束,发放小组已解散,具体发放时间和金额短时间无法查清。庭审中,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涉案一号院落拆迁涉及到我方的利益,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份额。关于一号宅基地来源,双方均认可系孙某奇审批的宅基地。关于一号院内房屋建造情况,孙某奇陈述“在宅基地审批后,我与林某丹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我和赵某结婚前在这个院内居住,结婚后就搬离了,这个院由孙某刚夫妇居住,后孙某刚夫妇在院内翻建了房屋。”孙某刚认可孙某奇的陈述,称“我翻建之前的房屋是孙某奇和林某丹所建的房屋。”赵某陈述:“我和孙某奇结婚后一直在一号院内居住,领了结婚证后因与儿媳有矛盾搬离。”1994年3月17日,赵某户口迁入一号。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号宅基地系1982年审批给孙某奇使用的宅基地,后孙某奇与林某丹在该院内新建房屋,林某丹死亡后,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搬离该院落,孙某刚一直在该院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翻建,现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孙某奇婚后共同出资在一号新建及翻建房屋,故法院认定一号房屋系孙某奇、林某丹、孙某刚、马某所建。现林某丹已死亡,其对一号房屋的利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孙某奇、孙某刚、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在一号院落的房屋份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13年,一号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因赵某不在该院内居住,且未在该院内建房,其虽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口,结合拆迁政策,法院确定赵某在一号拆迁中所得利益为安置房补偿及周转补助费。因赵某已经取得相应的安置房及周转补助费,现其要求分割一号其他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主张分割二号院的拆迁利益,因该拆迁项目属于非宅项目,且相关的拆迁档案现处于纪委审计阶段,法院暂不处理,赵某可待该项目审计结束后,另行诉讼。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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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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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与父母共同房屋拆迁子女离婚时分割房屋未经父母同意有效吗
    》中第二条第一项,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2、诉讼费由周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宅基地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为原告,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2011年6月6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定向安置房“一号”(本案涉诉房屋)、“二号”、“三号”三处房屋,被安置人包括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周某、赵某聪、赵某。二被告于200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13日达成《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原告认为,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系原告宅基地拆迁所认购的房屋,虽因政策影响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实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未经追认,二被告也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该房产所有权认定的条款应当无效。另,即使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意处分的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但原告作为被拆迁人未与其他被安置人对于房屋使用权达成分配协议,因此对于《回迁楼认购协议》所涉及三套认购房屋的使用权,应当由全体被安置人共同作出处分。二被告未经其他被安置人的许可擅自处分该房产的使用权也应当无效。综上,原告未追认二被告处分其财产,二被告之间并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同时二被告也未经全体被安置人的同意,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周某、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回迁楼认购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周某、赵某二人各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回迁面积,赵某因是独生子女,奖励了20平方米。赵某聪与周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32平方米),所以二被告在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份额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周某、赵某是享受安置房的安置人口,所以赵某聪与周某的离婚协议中仅处分的是赵某与周某的份额,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聪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赵某文与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赵某聪、赵某良二名子女。赵某聪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赵某,2020年1月13日赵某聪与周某登记离婚。2009年3月12日,赵某文(乙方,被拆迁人)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6月6日,赵某文(乙方)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协议载明: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6人,农业户口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乙方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260平方米。乙方实际认购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261.96平方米,高于乙方应享受的总优惠建筑面积1.96平方米。乙方所认购房屋如下:1、房号为:一号,面积87.32平方米;2、房号为:二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3、房号为:三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房屋交付后,周某与赵某聪居住在一号房屋内。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居住在二号、三号。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处载明:1、住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屋(系拆迁,女方及子女自有回迁面积所得回迁房屋)归女方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赵某聪、周某未与赵某文夫妇及赵某良分家,亦未就诉争房屋进行析产。裁判结果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处置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约定无效。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一号房屋属于回迁所得,应属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共有。故赵某聪、周某未经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同意,擅自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周某所有,属于无权处分,而事后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均未明确表示追认,且周某、赵某聪亦未取得处分权,故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一号房屋归属的约定应属无效。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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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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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夫妻关于房屋约定是否可以因为对内容不了解撤销
    诉争房屋,在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附属设施及房屋内物品,并交还房屋钥匙;3、周某勤赔偿违约损失,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月9500元计算;4、保全费、诉讼费由周某勤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赵某与周某勤登记结婚。2018年4月23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离婚协议第三项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产,双方约定女方享有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男方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配合女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双方各自享有该房产50%所有权份额。为了保障女方腹中胎儿的权益,男方自愿将个人所有的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孩子。双方约定在孩子出生后,配合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男方个人所有的该房产50%份额全部变更至孩子名下,由孩子个人所有。上述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该房产由女方和孩子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2018年5月22日女儿周某霞出生,孩子出生后,赵某多次要求周某勤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但周某勤均无理拒绝。2019年7月,赵某将周某勤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周某勤违反离婚协议有关约定,为骗取银行贷款,背着赵某擅自将已经不属于其所有的房产用虚假材料恶意进行抵押,致使客观上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该房产抵押已经解除,符合权属变更过户条件,但周某勤依然拒绝办理过户,并强占该房屋,导致赵某、周某霞无法居住。请求法院维护赵某、周某霞的合法权益,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周某勤辩称,第一,自赵某与我谈恋爱至今,赵某及其家人不断的谋划我的财产。第二,赵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应该无效。诉争房屋系我与赵某在结婚前,在2013年由我独立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我名下。我本意是同意在孩子18岁时给孩子,但赵某在离婚协议中私自更换了协议的内容,将房屋的产权改成归赵某和女儿共同所有。双方在离婚后,离婚并没有离家,离婚协议和离婚证一直都是赵某保存,直到第一次诉讼开庭我才看到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篡改的,应该是无效的。虽然离婚协议是我签字的,但是内容已经篡改。我对孩子的赠与条款不成立,按照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1.2条约定,周某霞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该就赠与的关系进行审理。本案虽然是合同纠纷,但是实际上应该是离婚协议纠纷。退一步讲即便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赠与也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假如法院认定赠与周某霞的条款有效,那么我申请撤销对周某霞的赠与。该房屋没有正式变更到赵某名下,我一直是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我的行为不违反任何的法律规定,我具备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的权利。法院查明赵某与周某勤于201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赵某正怀有身孕)。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女方享有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男方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配合女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双方各自享有该房产50%所有权份额;为了保障女方腹中胎儿的权益,男方自愿将个人所有的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孩子,双方约定在孩子出生后,配合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男方个人所有的该房产50%份额全部变更至孩子名下,由孩子个人所有,上述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该房产由女方和孩子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该房产上如果有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男方个人承担还款义务,与女方和孩子无关;周某勤主张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涉案房屋的内容系赵某在办理离婚时私自更改换的内容,其在没有仔细阅读的情况下签了名,但周某勤就此未举证证明。2018年5月22日,赵某与周某勤之女周某霞出生。双方离婚及周某霞出生后,周某勤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涉案房屋变更过户至赵某及周某霞名下。2018年9月4日周某勤(抵押人、债务人)与银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周某勤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涉案房屋设立抵押物,为周某勤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7664600元。2018年9月13日银行与周某勤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周某勤结清了上述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2020年9月25日,房屋管理部门对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庭审中,赵某与周某勤均确认涉案房屋现无抵押。裁判结果一、周某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赵某、周某霞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赵某、周某霞各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二、驳回赵某、周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赵某与周某勤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周某勤虽主张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涉案房屋的内容系赵某在办理离婚时私自更改的内容,其在没有仔细阅读的情况下签了名,但其就此未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赵某、周某霞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目前已经解除抵押,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周某勤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过户至赵某名下。对周某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要赠与给周某霞的50%份额,因均系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且均系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故本案一并处理。故对于赵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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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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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承租房屋拆迁母亲去世留下两份遗嘱以哪份为主
    聪所有,张某萧、张某祥、张某鹏协助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支付张某萧、张某祥、张某鹏每人经济补偿137500元;2.判令依法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要求取得折价款137500元;3.张某萧、张某祥、张某鹏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某文和赵某林是夫妻关系,赵某聪为张某文和赵某林之子。张某萧、张某祥、张某鹏与张某文为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张父在2000年去世,母亲张母在2015年去世。一、关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来源。在2007年9月16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公租房危改旧房改造拆迁,按户口安置并回购住宅就地安置,其中被安置人为张母、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张某鹏、张某祥、张某萧,共计7人,获得2套安置回迁房,由张母和张某鹏代表大家签合同,为便于居住、房产面积与户口基本一致等因素,其中张母、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一起安置,获得本案所涉房产即一号房屋,张某鹏、张某祥、张某萧一起安置,获得二号房屋。因两套回迁房分割问题,发生各种矛盾,现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要求将家庭共有的上述两套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二、关于一号房屋之前已经确权情况。经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张母、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以及相关的民事权益,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当时无法将所有权问题写进去。张母、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作为平等的被安置人,平均共同享有一号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相关权益,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现母亲张母去世,母亲的四分之一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归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所有,三人愿意向张某鹏、张某祥、张某萧支付经济补偿。三、关于一号房屋的现状。现一号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是整个小区都可以办理产权登记,邻居及二号房屋都办理产权登记了,开发商对此回复称有部分被安置人去世,必须经法院有效法律文书才能办理,特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析产继承判决。故起诉。被告辩称张某萧辩称,A号房屋来龙去脉,张某祥回京,父亲跟单位申请平房一间。1984年换到A号张某祥居住。1990年10月,张某萧一家三口从B号跟张某祥换房,1991年办户口是户主,一直居住到1995年9月。2000年6月25日,父亲张父去世。2004年母亲、张某祥、张某鹏从B号院搬到A号,张某文三口户口是在2004年前迁入B号院,B号院拆迁后转入A号。母亲多次让张某文三人迁走户口,不迁走。2007年A号危改房改,母亲作为承租人跟开发商签合同(没有拆迁款),首付款由张某萧出资,剩余款由母亲出资(遗嘱中写明),父亲公租房不是遗产。2012年回迁后母亲同张某祥一起居住照顾80多岁母亲,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在法庭说他们一家三口轮流与母亲居住,不是事实。张某文1984年结婚后住进楼房,婆家与娘家很近,没有在母亲家平房住。2015年10月5日,母亲去世,房本没有办下来,需要本人交契税,现在本小区可以办房本。预售房合同谁签字,房屋权利人是谁。综合上述,不同意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的诉讼请求,他们只有非排他性居住使用权,母亲张母是一号房屋权利人,并留有公证遗嘱。张某祥辩称,同张某萧的答辩意见。我不同意张某文他们对一号房屋进行分家析产,我母亲遗嘱写的很清楚,我同意母亲写的遗嘱,因为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有地方住。张某鹏辩称,同张某萧的答辩意见。补充答辩意见:一、我不同意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析产分割二号房屋,因为二号房屋是我个人单独所有。我有不动产房本,房子是我个人全款购买,谈不上析产与遗产,因为我本人还健在。之前的丰台区A号是我父亲分的公租房,我父亲于2000年已去世,公租房变更为我母亲张母,我在自建房里居住。因为我离婚没地方住,后房改加危改,我多次找开发商和拆迁办,拆迁办同意我购买了二号房屋。二、不像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所说的我和母亲张母代表大家签合同,因为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有房住,是空挂户,拆迁办不考虑,只有我、张母、张某祥三人在丰台区A号居住,张某萧是户主,拆迁办都没有让他去签合同,我和我母亲张母、张某祥符合条件。虽然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三人的户口在原平房内,但只是减免15平米平价房款的问题。三、A号南里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有三个人的户口,分别为张某鹏、张某祥、张某萧,我哥和我弟弟他们愿意让我借用一下户口,只是减免15平米平价房款的问题,因为他们知道我困难,愿意帮助我。四、我跟张某文只是姐妹关系,我的房本已经办下来了,是我单独所有,我的房子里面没有张某文的名字,跟张某文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五、在2018年,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已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分割二号房屋,后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当年他们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被驳回,法院维持原判。法院查明张母与张父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由长及幼分别为张某祥、张某文、张某鹏、张某萧。张某文与赵某林系夫妻,赵某聪系二人之子。2004年11月19日,张父因死亡注销户口。2015年10月5日,张母死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张父去世后张母未再婚,张父父母、张母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1991年1月,张父单位向其分配职工家属宿舍房屋一间即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2007年9月16日,张母(乙方)与(甲方)北京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签订《A号回迁安置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依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和《A号南里危改拆迁安置细则》的规定,达成本协议。乙方在危改区范围内A号居住非成套正式住房1间,使用面积13.2平方米,建筑面积17.56平方米,该住房所有权性质为公房。乙方同意购买回迁安置用房,放弃其他安置补偿方式。乙方有正式户口四人,应安置人口四人,分别是本人张母、之女张某文、之女婿赵某林、之外孙赵某聪。甲方安置乙方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70.48平方米。乙方应缴纳总房价款114598元。同年9月18日,张某鹏(乙方)与Z公司(甲方)签订《A号南里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载明乙方在危改区范围内A号居住非成套正式住房/间,居住有效自建房/处。乙方同意购买回迁安置用房,放弃其他安置补偿方式。乙方有正式户口三人,应安置人口三人,分别是张某鹏、之兄张某祥、之弟张某萧。甲方安置乙方A号南里另外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66.21平方米。乙方应缴纳总房价款153980元。2007年10月10日,张母(买受人)与Z公司(出卖人)签订《A号南里危改小区回购住宅预售合同》,约定买受人原公房地址丰台区A号,在危旧房改造区内有正式住房1间,使用面积13.2平方米,建筑面积17.56平方米,现有正式户口4人,安置人口4人,有效自住自建房/处。买受人购买的回购房为一号房屋(即本案诉争一号房屋)。预售房屋价款共计114598元。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张母向Z公司交纳一号房屋购房款108554元,张母去世后因办理房本需购房合同签订人即张母本人缴纳契税,故一号房屋至今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现一号房屋由张某祥居住使用。同日,张某鹏(买受人)与Z公司(出卖人)签订《A号南里危改小区回购住宅预售合同》,约定买受人原公房地址丰台区A号,在危旧房改造区内有正式住房/间,现有正式户口3人,安置人口3人,有效自住自建房/处。买受人购买的回购房为二号房屋(即本案诉争二号房屋)。预售房屋价款共计153980元。2017年8月8日,张某鹏取得二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显示房屋为单独所有,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本院询问,张某萧、张某祥表示其二人未出资购买二号房屋,均认为二号房屋系张某鹏个人财产,不要求分割二号房屋。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现值均为2200000元。另,张某萧、张某祥、张某鹏向本院提交2013年7月10日张母《遗嘱》,表示全文系张母本人书写并于落款签名、写日期,用以证明一号房屋由张母购买,其留下遗嘱将一号房屋留给张某萧继承,让张某萧为大哥张某祥养老送终。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对该《遗嘱》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询问,张某萧表示上述《遗嘱》是张母在2013年自行书写后交给张某萧的,不清楚具体书写过程,没有相关录音录像;张某萧、张某祥、张某鹏均表示不申请对该《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张某萧、张某祥、张某鹏向本院提交2013年12月16日张母的打印《遗嘱》、《公证书》,用以证明张母以遗嘱明确将一号房屋权利留给张某萧继承。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认可上述《遗嘱》、《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合法性和证明目的,表示一号房屋中有其三人的权利,故张母遗嘱处分一号房屋的部分内容系无权处分,现主张一号房屋应由其三人所有,同意向张某萧、张某祥、张某鹏各给付房屋折价款137500元。裁判结果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张某萧所有,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张某祥、张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张某萧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因办理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张某萧负担,张某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各支付480000元;二、驳回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配偶、子女、父母系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结合《A号南里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A号南里危改小区回购住宅预售合同》、《A号南里房改带危改居民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证据可见,张母所签订的安置协议中被安置人为张母、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四人各享有15平方米安置指标,故一号房屋应由上述四人共同共有。现张母去世,本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继承张母在一号房屋中的权利。而张母生前曾留有公证《遗嘱》,将其在一号房屋中的权利留给张某萧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张某萧、张某祥、张某鹏提交的2013年7月10日张母遗留的遗嘱,先于上述公证遗嘱,故法院以张母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现一号房屋由张某祥居住使用,考虑张某文、赵某聪、赵某林现有其他房屋居住,故法院确定一号房屋由张某萧所有,张某萧按双方确认的房屋价值向张某文、赵某聪、赵某林支付折价款。鉴于一号房屋系由张母出资购买,又使用了张母和张父的工龄,原房屋系由张父承租,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还需缴纳契税,故法院在分配房屋比例时予以考虑,酌定张某萧向张某文、赵某聪、赵某林支付房屋折价款每人480000元。关于二号房屋,根据《A号南里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A号南里危改小区回购住宅预售合同》、《A号南里房改带危改居民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证据,张某鹏所签订的安置协议中被安置人为张某鹏、张某祥、张某萧,三人各享有15平方米安置指标,故二号房屋应由上述三人共同共有。张某文、赵某林、赵某聪要求分割二号房屋,没有法律依据。现张某祥、张某萧均认可二号房屋系张某鹏的个人财产,不要求分割二号房屋,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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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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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婆宅基地拆迁儿媳作为安置人能否获得房屋利益
    共同财产;2、位于北京市海淀区×5号房屋的全部合同权益归原告所有,待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3、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2742879.1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与赵某寒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女赵某娟、次女赵某霞、小女赵某露及长子赵某君等四人,赵某君与原告张某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6年进行拆迁,被告王某、赵某君等均为被腾退人,其中被告赵某君与北京市海淀区拆迁人签订有《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确认其为被腾退人,安置人口为被告赵某君及原告张某。现原、被告各方就析产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王某辩称,拆迁的院落是我和赵某寒的祖业产,与其他人没关系,原告不能分割。赵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院落是我父母的祖业产。赵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院落是我父母的祖业产,与原告没有关系。法院查明王某与赵某寒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赵某娟、二女赵某霞、三女赵某露及儿子赵某君。赵某君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9年赵某君起诉张某离婚,本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院(以下简称一号院)系赵某寒、王某夫妇的祖业产,院内房屋均系祖产及赵某寒夫妇所建,赵某君与张某结婚后该院未新建房屋。2016年进行棚户区改造,一号院在腾退范围,王某、赵某君、赵某娟、赵某露、赵某霞分别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拆迁人(丙方)签订《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其中,王某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215.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4.8平方米,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王某、赵某寒,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1号三居室(预测建筑面积128.56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4305312元。其中,赵某君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64.8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4.86平方米,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赵某君、张某,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5号二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2.1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869415.4元。其中,赵某娟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187.3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69.54平方米,安置人口1人为赵某娟,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4号二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2.1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5855162.6元。其中,赵某露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115.1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1.4平方米,安置人口1人为赵某露,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3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2.1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2820940元。其中,赵某霞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257.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49.6平方米,安置人口1人为赵某霞,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2号二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2.1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8737324元。上述五份协议书所涉五套置换安置房均已交付,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庭审中,经询问,张某与赵某君之间就安置房×5号二居室的实际分割无法协商一致。赵某君所签补偿协议书对应的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869415.4元于协议签订后打入赵某君账户,庭审中赵某君主张上述钱款在其与张某离婚前已经全部花费,没有剩余,其提交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明细、支付宝消费明细、租房合同、赵某君母亲王某的身体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王某、赵某君、赵某霞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被告之间的财产份额予以析清。裁判结果一、安置房×5号二居室由张某、赵某君共同居住使用,二人各占50%的权利份额;二、安置房×1号三居室、安置房×4号二居室、安置房×2号二居室、安置房×3号一居室由王某、赵某寒、赵某娟、赵某霞、赵某露共同居住使用;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可以请求分割。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赵某寒、赵某娟、赵某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张某与赵某君原系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号院被腾退,赵某君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张某与赵某君均认定为被安置人,故相应的安置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离婚,张某要求分割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询问张某与赵某君之间就安置房×5号二居室的实际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法院根据安置房屋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分割,因安置房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法院仅就居住使用权予以处理。赵某君所签补偿协议书对应的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869415.4元于协议签订后打入赵某君账户,庭审中赵某君主张上述钱款在其与张某离婚前已经全部花费,没有剩余,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张某要求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2742879.14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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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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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离婚后将承租房变更为继母父亲去世后能否要回
    年3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使用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是原告工作单位分配的住房,原告系房屋的承租使用权人。1989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父亲齐某君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07年4月4日,原告与齐某君办理离婚,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2008年初,齐某君以无房为由强行入住房屋,迫于齐某君的暴力威胁,原告不得已带女儿长期在外租房或暂时到娘家居住。2019年12月,齐某君因病死亡。2020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父去世后将房屋占住,且不让原告入住。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齐某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房子原来是我父亲单位分给我父亲的。原告骗我父亲假离婚,协议把房子改成原告的名字,等拆迁的时候,我父亲再要一套房子。我父亲生前因为变更承租人多次找过单位。法院查明赵某文与齐某君原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齐某良系齐某君与前妻所生之子。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系在赵某文与齐某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分公房。赵某文提交住房证,载明承租人为赵某文,未载明承租日期。赵某文陈述该房屋自始系由其承租。齐某良不认可,主张房屋最初承租人为齐某君,后变更到赵某文名下。赵某文主张其与齐某君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并向本院提交了二人2007年4月4日签订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该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载明:现二人住所—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19平方米,使用面积58.74平方米(小三居室)归女方赵某文使用。家具、电器等归男方齐某君所有。齐某良认可该离婚协议真实性,但主张父亲齐某君系被欺骗假离婚。赵某文陈述双方离婚后涉案房屋最初由赵某文居住,后由齐某君居住至齐某君2019年12月去世。另查,涉案房屋在齐某君去世后由齐某良占有使用。裁判结果一、被告齐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腾退交付给原告赵某文。二、驳回原告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涉案房屋承租人系赵某文,且赵某文与齐某君在离婚时对房屋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约定,由赵某文使用。齐某良占有该房屋于法无据,故对赵某文要求其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房屋使用费一节,因该房屋在齐某君生前由齐某君实际居住,赵某文并未主张相关权利,双方对房屋的实际居住存有争议,故对赵某文要求齐某良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乌鲁木齐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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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有什么作用?
    刑事案件的第一步,也是持续刑事案件过程的一个重要步骤。一个刑事案件流程需要多达十几二十次的会见。可见会见的工作是多么的重要。那么律师首次会见起到什么样的作用?1.了解当事人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家人被拘留之后,通常家属也不了解具体的涉案情况,那么就需要律师去会见当事人,了解当时是涉嫌什么罪名?具体做了哪些事情?涉案金额多少,获利金额多少?面对警方的提审说了哪些话?等等情况。律师只有充分了解到当事人所涉及的案件情况,才会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分析判断。2.给当事人做法律辅导。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通常对自己所涉及的罪名以及后续的流程走向都不了解。律师需要为当事人分析所涉及罪名的相关情况以及告知在看守所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为家属带话传话。家人被拘留之后,犯罪嫌疑人会被拘留在看守所里,这个时候是和外界处于失联状态,手机会关机,家属也是联系不到的。律师会见可以为家属带一些关心的话进去。有什么想对当事人说的,可以带进去。4.为家属反馈案件情况,分析取保概率。律师会见完之后会给家属做一个详细的反馈以及分析当事人所涉及案件情况后续有没有取保候审的机会,如果涉案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那么没有取保候审的机会,后续就需要去争取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相关权益。以上就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几点作用。会见工作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家人被拘留在看守所里,建议及早委托律师介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减刑缓刑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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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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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家属不懂法律,如何找到靠谱律师?
    靠谱的律师?刑事案件找律师是比较重要的。如果找到一个好的刑事律师对当事人的帮助是比较大的。关乎当事人判决的结果。所以家属找律师还是需要上点心的。千万不要随便找个律师就去处理了。那么家属找律师需要注意哪些方面?1.找刑事律师。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那么家属肯定是要找主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去介入。这一类的刑事律师,办理的大多数案件都是刑事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的流程以及刑事案件的经验相对比较丰富。2.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大家找律师肯定是需要找一个真的律师,不是一些没有证件的骗子!所以大家找律师一定要让律师出具执业资格证件。3.线下律所面谈或者视频通话。如果家属有条件能到律所面谈,那么尽量去律所面谈。面谈的好处一方面能够打消家属的顾虑,另一方面也是能够了解到律师的一个专业水平。如果家属实在是不方便的话,那么尽量也要进行视频通话验证律师的真假。4.不要找承诺结果的律师。刑事案件律师是不能向客户保证结果的,如果有律师说一定能够做到什么样的结果,那么家属千万不要相信。这种一方面可能不是律师,另一方面也只是让你掏钱罢了。5.家属转账一定要对公转账不要转给个人。律师个人是不能收费的。收取的律师费也是需要转到律所的对公账户。家属尽量不要转给个人,一定要转到对公账户。这样能够避免被骗。6.签订正规的委托合同。委托律师办案肯定是要签订委托合同。如果连合同都没有,如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对于刑事案件家属找律师需要避坑的几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找到靠谱的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如果家人被上海警方拘留的话,家属也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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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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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交定金后后悔可以退定金吗
    大家介绍一下买房交定金后后悔可不可以退定金。买房交定金后后悔,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从规定中,我们不难可以看出,如果开发商有过错,可以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没有,定金无法退。常见开发商的过错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等。因此,这就要求购房人在交定金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如果可以的话,将退定金写进协议书:将退定金的相关条款写入协议书中。到时按协议书中的规定解决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买房交定金后,如果想要退定金,必须在开发商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因此想要退定金,就需要寻找开发商的过错。如果您不懂如何寻找,不妨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乌鲁木齐律师-信之源律所律师 信之源律所律师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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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房子给孩子,对方后悔了怎么办
    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给孩子,其实质上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由于离婚案件既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又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取舍,还会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很多人在离婚时并没有慎重考虑清楚,就草草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而再经考虑后,又后悔或者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很多当事人会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产的分割做了约定,即房产归孩子所有,此约定属于赠与行为,在没有办理过户以前,自己可以撤销赠与,而这样的主张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离婚协议书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而是基于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财产处理的结果与双方同意离婚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因此,在离婚后一方主张单方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过户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二是起诉。协议解决。双方离婚后,可以协商一致,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如果房产没有房贷,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有银行贷款,需要取得银行的同意,才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解决。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则只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需要准备起诉书、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身份证、财产证明、对方在某地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等,到对方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在诉讼实务中是以孩子还是以父母为原告提起诉讼呢?在少部分案件中,孩子作为原告,要求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主张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不对的。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签署的协议,双方是主张离婚协议书权利、履行离婚协议书义务的主体,因此,若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应当是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房产过户。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最简单、最优选择的离婚方式,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应当深思熟虑做出决定,并准确的体现在离婚协议书中。很多人忽视了离婚协议书的专业性、重要性,按照自己朴素的法律知识,准备的离婚协议书很可能存在漏洞,原本能够分到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即使双方能够协商协议离婚,也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
    乌鲁木齐律师-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律师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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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半年内游戏充值15.8万元,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
    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22年8月,薇薇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普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小李主张薇薇通过某平台游戏充值合计15.8万元系其个人挥霍,应当返还一半。薇薇则认为该消费属于年轻人正常生活支出,不应当返还。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打游戏是年轻人正常的娱乐消遣方式,为游戏适当充值属于合理的消费开支。但是判断游戏充值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考虑打赏频次、金额大小、行为持续时间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家庭资产状况、收入水平和日常消费情况。本案中,双方收入并不高,但薇薇在半年时间里多次为游戏充值,累计金额高达15.8万,已经超出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乌鲁木齐律师-王健律师 王健律师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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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司解散注销相关事宜实务指引
    销进行分享,希望可以给有类似问题的企业提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和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公司解散的流程:(一)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可通过召集临时股东会来表决解散公司的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议审议事项为:①决议解散公司②通过清算组成员组成方案③变更商事登记联络员。股东会还应当对股东会议进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文件见附件1,《临时股东会决议》文件见附件2,《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文件见附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成立清算组解散决议通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应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司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并在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申报通知书》文件见附件4。(四)债权人申报债权1.债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审查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证明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应说明理由,不予以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2.债权补充申报。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五)制定清算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文件见附件5。(六)执行清算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需要注意的事项是,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七)制作清算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和《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公司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公司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会确认,且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文件见附件6。(八)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在完成清算后,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还需提交下列资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除此之外,公司还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银行账户、印章。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公司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如公司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公司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公司营业执照遗失,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若公司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司应当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4.申请注销遗失公章。公司应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a.遗失公章的登报声明b.经办人身份证原件c.公司所有备案的印章d.申请刻制印章的登记卡e.注销通知书。5.注销银行账户公司应到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二、针对部分公司存在的特殊情形办理指引(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存在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问题。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中,对未在登记机关取得登记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进行联络员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企业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公司可以变更登记联络员,并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三)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问题。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企业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1)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2)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因此,对于营业执照遗失问题,公司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对于公司公章遗失问题,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参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委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0.26发布2018.10.26实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2020.12.29发布2021.01.01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七百四十六号2021.07.27发布2022.03.01实施)4.《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23.12.2发布2023.12.21实施)附件1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X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一百八十条和《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决定召开XX公司临时股东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XX召集,执行董事XX主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年月日上午点分至点分。二、会议地点:三、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公司解散议案。2.审议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3.审议变更XX公司在XX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商事登记联络员。四、会议出席人员XX公司会务联系人:年月日附件2XX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人:XX,执行董事。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均已到会。(或者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一百八十条和《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决定召开XX公司临时股东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麻仁召集,执行董事XX主持。会议议题如下:1.审议公司解散议案。2.审议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3.审议变更XX公司在XX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商事登记联络员。会议决议如下:1.同意公司解散。2.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和组成,其中由执行董事XX担任组长、由担任副组长。(因为需要制作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建议清算组成员中加入具有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3.审议将XX公司在XX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商事登记联络员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变更为。股东签章:XX公司年月日附件3XX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人:XX,执行董事记录人: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均已到会。(或者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一百八十条和《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XX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了年度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经于年月日通XX知各股东。会议应到股东人,实到股东人,出席股东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会议由XX召集,由XX主持XX,由记录。会议议题如下:一、审议公司解散议案。表决结果:对本议题表示同意的股东人,同意者的股权合计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该议案表决予以通过。二、审议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表决结果:对本议题表示同意的股东人,同意者的股权合计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该议案表决予以通过。三、审议变更XX公司在XX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商事登记联络员。表决结果:对本议题表示同意的股东人,同意者的股权合计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该议案表决予以通过。出席股东签字:列席人员签名:会议记录人签名:年月日附件4债权申报通知书各位债权人:XX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合意解散,会议上同时决议成立清算组成员,并于年月日成立本清算组。本清算组决定自成立之日起日内(注意不超过十日)通知记名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在日报第版(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解散公告。敬请各位债权人及时将债权申报表寄回或送至本清算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您单位如果及时接到通知,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未及时接到通知,则应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为避免损失,务请您单位及时申报债权。此致敬礼。公司清算组(盖章):年月日申报债权联系人:邮编:电话:联系地址:接待时间:每日上午点至下午点(节假日不休息)股东(签字):XX公司年月日附件5XX公司清算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XX公司章程》的规定,XX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东于年月日决定解散本公司。年月日,XX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本公司解散。年月日清算组成立,自年月日起,清算组已发布解散公告。截至到年月日,清算组已经完成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附后)。根据公司清算程序和资产、债务状况,清算组编制了清算方案,提请股东审议。一、财产状况(一)现金:元;库存现金元;银行存款元;其他。(二)非现金财产及变现方法、金额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其他。(三)债权及变现方法、金额货币债权:;非货币债券:。(四)持股情况及变现方法、金额;财产总计。二、债务状况及费用预计(一)债务:。(二)费用预计:清算费用(预计):元;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税款补缴清算之前年度税款:。缴纳清算所得税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其他税:;为股东代缴股息、投资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元。(四)其他债务:无债务及费用总计:元。三、剩余财产(财产总计-债务总计):元。四、分配方案剩余财产:元,全部向股东分配。本清算方案经股东批准确认后执行。XX公司组长:年月日附件6XX公司清算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XX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已经于年月日做出股东解散决定,本清算组于年月日成立,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已清算完毕。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一、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XX公司;公司类型:XX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XX;成立时间:XX年X月X日;注册资本XX元;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XX,出资比例X%;XX,出资比例X%;XX,出资比例X%。二、本清算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本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等人组成,由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三、通知和告知债权人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了通知债权人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工作,并于年月日(清算组成立6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了公司决定结算和进行清算的公告。四、债权人债权登记状况,在清算过程中,本清算组共收到和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元。五、本公司财务状况。截至年月日,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净资产为元,负债总额为元(详见《资产负债表》)。六、清偿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此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元,支付职工工资元,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元,缴纳所欠税款元,清算公司债务元,剩余财产元。七、剩余财产的分配。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元,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元。截至年月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清算组成员签字: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附件:《资产负债表》XX公司年月日
    乌鲁木齐律师-张志娟律师 张志娟律师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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