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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房子给孩子,对方后悔了怎么办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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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本应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协商处理,本来与孩子没有关系,但是不少夫妻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给孩子,其实质上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

由于离婚案件既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又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取舍,还会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很多人在离婚时并没有慎重考虑清楚,就草草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而再经考虑后,又后悔或者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很多当事人会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产的分割做了约定,即房产归孩子所有,此约定属于赠与行为,在没有办理过户以前,自己可以撤销赠与,而这样的主张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离婚协议书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而是基于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财产处理的结果与双方同意离婚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因此,在离婚后一方主张单方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

办理过户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二是起诉。

协议解决。双方离婚后,可以协商一致,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如果房产没有房贷,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有银行贷款,需要取得银行的同意,才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解决。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则只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

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需要准备起诉书、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身份证、财产证明、对方在某地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等,到对方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在诉讼实务中是以孩子还是以父母为原告提起诉讼呢?在少部分案件中,孩子作为原告,要求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主张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不对的。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签署的协议,双方是主张离婚协议书权利、履行离婚协议书义务的主体,因此,若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应当是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房产过户。

    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最简单、最优选择的离婚方式,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应当深思熟虑做出决定,并准确的体现在离婚协议书中。很多人忽视了离婚协议书的专业性、重要性,按照自己朴素的法律知识,准备的离婚协议书很可能存在漏洞,原本能够分到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即使双方能够协商协议离婚,也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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