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继承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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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替前夫还债多年被免责后,她又被保证人追偿!债务连环锁何解?
    穿透迷雾的正义之光?案中案之前案苦苦替前夫还债多年2003年,当事人小方大学刚毕业,进入了厦门某国企工作,经济收入较为稳定。2006年,小方与小明登记结婚。2009年9月,小明以经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多人多次高利借款,有些借款由保证人小M提供担保。小方每天要么去单位,要么在家照顾年幼的孩子,对小明这些借款,她毫不知情。2013年起,小明因无法偿还债务,被众多债权人诉至法院。与本案有关的原债务诉讼过程中,小方作为小明妻子,被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诉;保证人小M被诉讼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基于当时婚姻法旧司法解释规定,上述债务均被判定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小方要共同偿还债务;保证人小M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小明、小方追偿。为此,小方和小明先后将房屋、车辆等财产用于偿还债务,2014年起,小方的工资收入亦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但仍有较多债务需共同偿还。之后,小方、小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小方孤身带着年幼孩子前往异地生活。烽火突起前案引发后案保证人追偿权、债权人免除效力的法律纠缠2018年,在思明法院执行法官主持下,债权人Y和小方签署了执行和解笔录,由小方承担本案指向的原债务50%款项后,债权人Y免除小方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小方积极向他人筹款,履行了执行和解约定。2019年4月,债权人Y和保证人小M达成执行和解,小M支付本案指向的原债务50%款项后,债权人不再追究其保证责任。2022年3月,保证人小M向思明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明、小方共同承担其代还原债务50%的款项。小方在异地接到起诉文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她哭诉道,前夫没有尽到责任,这笔债务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是当时婚姻法旧司法解释规定不合理造成的。思明法院判决后,只有她被扣工资,她一个人承担了50%以上的债务,带着孩子苦苦挣扎。担保人小M,作为她大学闺蜜的兄长,从未告诉过替小明借款担保这些事,前后几次替小明担保借款。难道他不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必要的责任吗?这笔债务她已经替小明偿还了50%以上,且债权人Y已经免除了其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为何保证人小M还能继续向其追偿?律师接手后的法律意见代理律师接案后,就该案前因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真分析,并就类似案件判例做了逐一比较,形成了以下代理意见: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责任后,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终止”,故保证人小M在债权人Y免除债务人小方剩余债务后履行的保证责任项下代偿还债务,对小方不具有追偿权。同时,代理律师提交了类似判例(2021)渝0116民初14904号民事判决书给法院参考,该生效判决认为:A、B、C三债务人本应连带清偿对债权人D的债务,但债权人D与A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免除A债务人的连带清偿债务,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即便C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扣了全部债务款项,其实际承担债务已超过自己份额,亦只能向债务人B追偿,不能对债务人A追偿。一审原告突袭原告提交最高院类似判例思明法院权衡再三,判决小方败诉一审开庭时,原告小M代理律师就我方抗辩意见和判例,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6号民事裁定书,并引述该文书载明的最高院裁定观点:在执行程序中,刘先生(保证人)与股权托管公司(债务人)均系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众一公司(债权人)与股权托管公司(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不能产生免除其他被执行人责任的效果。在被执行人刘先生(保证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武汉中院对被执行人刘先生(保证人)名下的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并无不当。刘先生(保证人)的财产被执行后,其依法可以向股权托管公司(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因此,湖北高院认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因此,原告小M认为其有权向债务人,也就是被免除偿还剩余债务的本案当事人小方追偿。我方坚持认为,该裁定仅是对执行过程拍卖措施是否妥当认定,与本案并不相同。思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债权人Y与债务人小方免除债务的约定,并不能约束原告(保证人)小M。小M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小明和小方追偿,并于2022年12月16日做出了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小M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方败诉。二审法、理、情三头并进厦门中院推翻一审判决改判小方无需担责一审判决后,小方心灰意冷。最高院类似判例的裁定观点就像一座大山压在她的心头上,但基于该案牵扯其他已经执行和解的案件,以及对律师的信任和法律分析,小方再次委托陈律师上诉至厦门中院。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先,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之债在后,故其对小方没有追偿权。同时,二审庭审时,代理律师请当事人小方专程从异地赶来厦门参加庭审,从事实层面还原了该案当时债务形成过程、各方利害关系及小方多年偿债经过,争取法官心证。2023年4月27日,厦门中院做出了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据此规定,保证人取得的是法定代位权,其权利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基于保证人的法定代位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据此,在债权人Y已经免除小方还款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小M对小方不再享有债权,其无权追偿。一审对此判决有误,应予以纠正。原告申请再审烽火再起厦门中院审判委员会一槌定音裁定确认保证人小M对小方无追偿权二审生效后,保证人小M向厦门中院申请再审,并再次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免除约定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其有权向小方追偿。厦门中院承办法官报送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于2024年2月18日做出了裁定书,一致认为:本案债权人免除小方债务责任在前,小M履行保证责任在后,其履行的保证责任超过小方当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二审不支持其向小方追偿,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再审请求。至此,该案件落下帷幕。当事人小方接到该再审裁定书时,热泪盈眶,感慨万千:维权路上,正义也许不会缺席,但要是没有律师的专业帮助,她不知道能否坚持到正义到来的那一刻!(备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太原律师-陈奇斌律师 陈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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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律师-赵宏伟律师 赵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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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律师-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律师
    201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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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购房一方父母出资在离婚时父母能否要回
    )归赵某所有,剩余贷款由赵某偿还,按照房屋净值(市场价值扣除剩余银行贷款)的一半补偿白某。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9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随时间推移,性格和价值观的差异导致双方难以进行夫妻间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8年11月5日,白某在贵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4月23日,贵院以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再次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无任何挽回余地。被告辩称赵某辩称:一、不同意白某的离婚请求。鉴于孩子尚小,赵某认为白某并没有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赵某不同意离婚。二、不同意婚生女归白某抚养,要求归赵某抚养。三、关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购买房产时双方各自出资及物权登记情况,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一号房屋应该判归赵某所有。一号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赵某,离婚后赵某与女儿在北京无其他房屋,赵某父母在北京亦无住房可供赵某母女居住。一号房屋的购买资金大部分系赵某婚姻期间向自己父母借款,赵某对于父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双方婚姻期间因购房而产生的该笔债务依法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赵某不同意房产平均分割。原被告婚姻期间产生矛盾的主要根源在于白某自女儿出生后经常夜不归宿,婚内与其他女性存在暖昧关系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白某,白某的行为构成婚内过错,根据规定,白某作为过错一方应当对赵某进行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查明白某与赵某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9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7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白某。白某与赵某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在白某父母的房屋居住,后白某与赵某产生矛盾,赵某2018年10月搬走,双方分居至今。白某曾于2018年11月起诉要求离婚,案件经我院审理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12月,赵某作为购房人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成交价361万元,其中首付款241万元,以白某、赵某二人名义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120万元。2016年12月8日,赵某登记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白某提交转账凭证,证明白某及其父母支付了首付款114.8万元,其中67万元系直接支付给卖房人,其余支付给赵某或赵某的母亲。2017年5月1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在一号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登记。白某与赵某收房后将一号房屋出租,租金由赵某收取,赵某称租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案庭审中,白某与赵某经协商对账,均确认一号房屋现价值按310万元计算,剩余贷款金额按113万元计算,从房屋现价值中扣除。白某与赵某均同意一号房屋判归赵某,赵某向白某支付折价款,判决后贷款由赵某独自偿还。赵某主张购买一号房屋时其父母出资1601750元(含中介费91750元),属白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主张按照原被告双方的购房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支付折价款。白某对赵某的上述主张均不认可。裁判结果一、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现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告白某支付房屋折价款98.5万元,为购买该房屋而以原告白某、被告赵某二人名义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被告赵某独自偿还。三、驳回原告白某和被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8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二年,白某曾起诉要求离婚,2019年4月被判决驳回后,白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应准许二人离婚。对于婚生女白某,综合案件情况,为孩子生活稳定,以由赵某抚养为宜。白某应支付白某的扶养费,对扶养费数额,法院综合案情依据公平原则依法酌定为每月6000元。一号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应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割方法,根据双方意见和案件情况,一号房屋以判归赵某所有为宜,赵某应向白某支付折价款,对于折价款数额,应按照双方协商确认的房屋现价值310万元扣除剩余贷款113万元的差额平分计算,为98.5万元。赵某要求按双方出资份额支付折价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父母在购房时均有出资,均应视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赵某认为其父母出资属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赵某要求白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赵某未举证证明白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其要求白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太原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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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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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律师-贝晶晶律师 贝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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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律师-梁雪香律师 梁雪香律师
    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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