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奇的继承案例
妻子去世 娘舅作梗 丈夫子女难继承
———一起离奇的继承案例
原告:王xx,男,汉族,1955年3月23日出生,住xxx市万柏林区兴华小区荔园4号楼1单元3号 身份证号码:14010919550323xxxx 电话:3185xxx
被告:王女儿,女,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xx市万柏林区兴华小区荔园4号楼1单元3号 身份证号码:14010819881123xxxx 电话:13620617xxx
被告:宋xx,男,汉族,xx市钢铁集团公司热连轧磨锟车间工作,住xx市杏花岭区太钢118小区20号楼4单元61号 电话: 1503510xxx 系原告大妻哥
被告:宋xx,男,汉族,xx市十三冶九公司职工,住xx市光社街道苗圃宿舍冬11楼1单元3号 电话:3443xx 系原告妻弟
诉讼请求:
1、请求法庭依法分割宋桂芝的遗产(23041.79元);
2、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郭玉兰与宋长亭结婚后共生育三个孩子:两个儿子即宋xx、宋xx及一个女儿宋桂芝。宋长亭于1990年8月14日去世,郭玉兰于2009年4月8日去世。宋桂芝与王xx于198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女儿xx。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宋桂芝的名字在xx证券xx漪汾街证券营业部购得两支股票即代码为500001的基金金泰与代码为184688的基金开元,现在资产总额为18544.9元。2006年3月8日,宋桂芝因病死亡,2010年5月17日,经其单位太钢(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部证明宋桂芝存有个人公积金10246.97元及养老保险费9291.70元共计19538.67元。双方以宋桂芝的名字在中国建设银行以账号为0262110151105041838存定期存款8000元至今未取。
原告王xx与其女儿多次提出要求领取该三项费用,但死者单位及证券营业部非得要“公证书”,无奈他二人多次请求孩子的两个娘舅配合(因为在他们继承时,其老丈母娘郭玉兰死亡,再次发生继承),其二人因为在宋桂芝在世时发生一些小摩擦,拒不配合,致使原告生活特别困难。不得已,原告找到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我所指派我为王xx的代理人,向xx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庭认真审理,将事实调查清楚,在庭后的调解中,我与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进行调解,最终解开双方的心结,两个娘舅表示放弃继承权,使该案和谐解决!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后,原告依法向宋桂芝身前单位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履行了相关手续,致使该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