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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广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广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广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
七、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
一级424860元,
二级382374元,
三级339888元,
四级297402元,
五级254916元,
六级212430元,
七级169944元,
八级127458元,
九级84972元,
十级4248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120170元,
二级108144元,
三级96128元,
四级84112元,
五级72096元,
六级60080元,
七级48064元,
八级36048元,
九级24032元,
十级12017元。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424860元;农村居民120170元。
十一、丧葬费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十一项费用)。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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