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伟律师

黄家伟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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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家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因此,若公司单以不适合本行业而没有其他理由解雇你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12-08-30
  • 黄家伟
    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为一年一个月,半年以下的半个月,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一个月,你在该公司做了一年零四个月,则经济补偿金为一个半月,由于该公司违法解雇你,你可以主张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3个月的工资。
    2012-08-3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家伟
  • 执业律所: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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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 地  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018室(东莞市公安局与东莞市电视台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