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伟律师及其团队致力于为个人、企业解决实际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刑事犯罪辩护、婚姻家事、债务催收、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范等多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通过专精的业务能力、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精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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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人情社会,向别人借钱,或借钱给别人,都不足为奇。借条,是借钱的重要凭证。但是,借条若没写好,讨钱时多烦恼。如果在借条上写了一句“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会是怎样的一种结果?正文内容▌案例原告柯某和被告朱某本来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朱某因为生意需要向柯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后来,柯某上门要求朱某还钱。双方大打出手,被抓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但朱某一直不还钱,柯某无奈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还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有效。柯某起诉,但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有钱偿还,驳回了柯某的诉讼请求。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确不具备偿还能力。于是,二审法院还是驳回柯某的上诉请求。上述案例来源:舒城县人民法院▌张律评析要理解上述案例内容,就要了解一些关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知识。法律上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作出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条件成就时,约定生效;条件不成就,约定不生效。但如果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最常见的,比如,大多数合同末尾都会有一条约定,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这个约定就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合同只有在签字盖章后才生效,签字盖章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件,比如赵某比较迷信,跟王某说,如果明天有乌鸦落在自己房顶上,就把自己的房子卖给梁某。在这个约定中,明天乌鸦落在赵某房顶上就是赵某卖房给梁某的条件。如果真有乌鸦落在赵某房顶上,那么条件就成就了。但是,如果赵某眼看乌鸦就要落在自己房顶上,心有后悔,就急忙赶跑乌鸦呢?这就属于“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赵某应该按照约定将房子卖给梁某。在上述柯某和朱某的案例中,双方约定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按照这约定,“有钱”是“还钱”的条件,只要朱某一日没钱还,那就还不用还,这不就悲剧了吗?鬼知道朱某有没有钱,什么时候有钱。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之所以都不支持柯某的主张,原因就在没办法证明柯某有钱还,所以目前不用还。▌法条链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知识要点1、对于某个行为或某个约定,可以约定在什么条件下发生效力;2、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挠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3、主张条件成就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4、对于条件不容易成就的,或不容易证明的,建议慎重约定此类条件。END
文章导读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合同,我们作为消费者,其实没有过多的协商和更改的空间,比如:买房、买车、买保险、贷款等合同。所以,即是遇到一些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往往也照签不误。对于商家而言,是不是签订了合同,就万事大吉呢?而对对于弱势消费者而言,是不是签订了合同,就回天乏力了呢?正文内容▌案例:上午买保险下午出车祸,保险拒赔?王某为其小汽车车购买交强险,并签订《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购买保险当天发生车祸,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从第二天零时开始起算,在此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还没生效,不予理赔。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持一审判决。上述案例来源:泰安中院▌张律评析:关于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要理解上述案例内容,就要了解一些关于“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的法律知识。01、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一般是合同中一方事先已经拟定好,在不同的客户中重复使用,而且基本上不和另一方协商的条款。掌握格式条款的一方,同时是较为强势或主动的一方,在于客户签订之前,已经找律师等专业人士严格设计、审查和把关好的。过来签合同的客户,无论你是路人甲、乙、丙、丁,除了个别内容有调整和不同之外,其余的条款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格式化的。你或者想商量一下:这个条款、那个条款能否调整一下。不好意思,请一边凉快去吧,你爱签不签。这种商家,常见的比如有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以及其他相对具有强势地位的企业。02、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只有一线之隔格式条款,还不能等同于我们生活中常说的霸王条款,但与格式条款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格式条款,可以是中立的、公正的,是事先拟定好,不允许随便变更而已。霸王条款,往往就源于格式条款。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商家事先找律师等专业人士设计好、审查把关好的,那商家稍微多点心眼,就可能在格式条款设计和暗含对自己更加有利,而对另一方不那么有利的内容,夸张点说,即“有埋伏,有陷阱”。当格式条款出现中这种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时候,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03、格式条款的限制正是因为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都是强势的一方,在相对弱势的另一方面前,格式条款很容易被设计成霸王条款,对弱势的合同另一方不公平。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的制定人有一定的要求: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所以,有时候,你会看到,比如保险公司的一些合同条款采用加大粗的字体来凸显条款的内容,正是此意。同时,法律对属于霸王条款性质的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否定,即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无效。因此,对于强势商家而言,不是签订了合同,就万事大吉;对于弱势主体而言,不是签订了合同,就回天乏力。04、案例点评回归到本文案例,保险公司给王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的保险期间属于格式条款,且具有霸王条款的特征,按法律规定,应当无效,合同应自签订就生效。王某在购买保险当前发生车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理赔。知识要点1、格式条款,一般是合同中一方事先已经拟定好,在不同的客户中重复使用,而且基本上不和另一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般较为强势,背后往往具有律师等专业人士对格式条款进行设计、审核把关;3、格式条款,可以相对中立、公正;而霸王条款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4、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或使用者具有一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霸王条款的效力容易出问题;5、对于强势商家而言,不是签订了合同,就万事大吉;对于弱势主体而言,不是签订了合同,就回天乏力。END
文章导读常见客户先消费再付费,属于偷吗?常见商家“偷一罚十”,这样的警告有效吗?正文内容▌案例据报道,某短视频平台与这样一则新闻引起广泛网友的关注。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目前从超市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然后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付钱。但是超市老板拒绝结账,认为没给钱就喝了饮料,属于偷,偷一罚十,要十倍赔偿。事情虽不大,却引爆众多网友的评论。你认为超市老板合理吗?上述案例转载:北京青年报▌张律评析人们去超市选购货物,在法律上,消费者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向消费者交付货物,消费者向商家支付货款。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就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即是《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都没有约定谁先履行义务,那就同时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相对的就是有先后顺序的,比如有些商家是要求消费者先给钱后消费;也有不少商家允许消费者可以先消费后结账。显然,在上述案例中,超市与那位母亲是没有约定谁先付钱还是先交货,那就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在那位目前还没有给钱的时候,就意味着还没有取得饮料的所有权,饮料还不属于她的,不能“先喝为敬”,处理了还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事情虽小,但在定性上,还是侵犯了商家的利益。但属于偷吗?从那位目前来到柜台结账的行为来看,没有偷的故意和举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偷。因此,在事实上,商家的偷一罚十自然没有道理。在法律上,偷一罚十也是得不到支持的。偷一罚十,本质上是商家对消费者进行了严厉的惩罚。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权,只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有。知识要点1、没有特别约定或允许的话,消费交易,一般要求“一手交货,一手交钱”。2、未经同意,先消费后付款,不构成偷,但有可能侵权;3、商家没有处罚权,“偷一罚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