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降薪劳动仲裁
上海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静劳人仲(2023)办字第2840号
申 请 人 xxx女xxx年xx月xx日生 汉族 河南省xxx
委托代理人 高xx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x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市xxx
单位代表人 xxx xxx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x 上海xxx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x xxx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租赁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向上海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3 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6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从事业务推广与调研工作,合同约定月固定工资4200元,加浮动绩效奖金,银行转账发放。2022年7月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结束后,被申请人各部门领导多次对申请人劝退,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电话辞退申请人,并同意赔偿4.5个月工资,但双方就解除各项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调岗至距离33公里外的总部,申请人多次明确拒绝后,2022 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以调查为由强行要求申请人停职停薪,并收回全部工作权限,将申请人移除工作群,封禁企业微信,收回门禁卡等。2022年10月下旬,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至总部复工,申请人予以拒绝,2022年10月底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调回原岗位并降职降薪,并拿走申请人四年多积累的客户资源。综上,在被申请人种种逼迫下,申请人不堪重负于2022年11月7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申请人加班费、结案奖金等。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3410.85 元;2、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76281.26元;3、支付2022年结案奖金24167.55 元;4、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14634.89元;5、支付2022年未休年假3.5天折算工资5140.77 元;6、支付2022年全年报销款21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所有请求。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调岗申请人原因为申请人存在多项违法违规,申请人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屡屡无法达成目标,被申请人多次谈话没有改进;申请人存在窃取业秘密,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等行为。但看在申请人年纪小,认错态度积极,故调申请人至xxx汽车部工作,后申请人主动离职,至xxx汽车部办公时薪资岗位没有变动,前景更好,不存在恶意调岗。被申请人足额支付所有薪资,包括结案奖金、报销、年休假折算工资、加班工资。
本会经查,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岗位为业务推广及调研,与被申请人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3日的劳动合同。
又经查,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再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821.70元,本会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静劳人仲(2022)办字第2837号],未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请求未获支持,双方均称未就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称其2020年5月工作地点调整至静安区xxx,申请人当时xxx附近居住。申请人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组成,入职时基本工资4200元,离职时月工资14500元,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全月工资,结案奖金以报销款形式支付。2022年5月结案奖金已支付,2019年项目奖金应于2022年11月支付,按2022年5月结案奖金作为参考核算2022年11月结案奖金。请求的工资差额以2022年7月基本工资为准,计算之后调岗降薪的工资差额,2022年11月工资未发。2022年8月降低基本工资,职务加给从2400元调至500元,因月中调薪,故908元计入申请人薪差部分。2022年8 月16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离职,申请人不同意离职,故8月30 日通知申请人8月16日调至xxxx总部汽车部上班,职务加给降低,移走申请人客户,申请人门禁被取消;因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不同,工作地点距离增加十几公里,申请人不同意调岗,每天进行调岗之前的业务在xxx路工作,直至9月15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配合调查,通知申请人停职,10月18日有人通知申请人至xxx路上班,申请人不同意,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答复调查结果,之后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人至xxx路上班,但申请人门禁、电脑仍没有恢复正常,11月7日申请人无法忍受,提出离职。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表述的违纪事实,主管要求申请人打印文件培训,申请人业绩每年都是A+,2022年申请人业绩挂在主管名下,2022年6月申请人发生工伤,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22年报销为通讯费,每月最高400元(需提供定额发票),交通费100元,纸质发票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拒绝通过报销,2022年6月至10月通讯报销2000元,另有100元车费报销。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申请人工作地点调整至静安区xxx,合同写明申请人在普陀区xxx居住。申请人月基本工资4200元及绩效工资组成,离职时申请人基本工资11225元,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所有结案奖金,职务加给不属于基本工资,庭后核实职务加给性质。2022年8月16日调整申请人至xxx总部xxx汽车科,原因为申请人把自己的钱借给客户、泄露商业机密等,调整后基本工资没有变动,职务加给确实变少,代理人不了解申请人是否同意岗位调整,申请人一直在xxx上班,有在xxx总部工作一段时间,9月15日至10月18日对申请人停职调查,调查结果为申请人违反规章制度,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不知道以何种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配合调查,故10月18日通知申请人在xxx路复职,继续要求申请人配合调查,11月因申请人一直闹事,恢复申请人至xxx路上班,但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人有通讯费报销,具体额度代理人不清楚,申请人提供过发票,庭后提供报销凭证及支付凭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情形及加班时长向本会提交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p35-p41)书面材料,并称被申请人不允许申请人申请加班,领导通过微信、口头要求下班后、上班前加班,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595.5小时,按照该月实发工资数额为基数计算。被申请人质证称有时项目紧张,申请人自愿加班,申请人有过加班,其工作时间灵活,没有统计加班时长,考勤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是申请人真实工作时长,微信聊天记录不认可,庭后提交考勤记录。
申请人为证明其2022年度尚有3.5天年休假未休向本会提交系统截图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其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工资单及银行交易明细,其中工资单显示自2022年8月起,其职务加给由之前的2400元调整为500元。被申请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为证明申请人业绩不达标、违规打印机密资料等违纪情况向本会提交短信沟通记录、打印明细、借条等书面材料。
申请人质证称2022年4月至5月申请人居家办公,全组人员因疫情客观情况无法完成业绩,不能证明申请人业绩不达标,打印明细真实性不认可,系被申请人单方打印,申请人没有外流,所有人都可以打印;借条真实性无异议,系申请人签名,借款人xxx是申请人朋友,不是被申请人客户。
依本会要求,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会提交申请人考勤记录及报销相关凭证。
本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岗降薪是否合法合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业绩不达标、存在违纪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调岗降薪,并向本会提交短信沟通记录、打印明细、借条等书面材料,申请人对以上材料的证明目的并未认可。首先,即使申请人存在业绩不达标情况,而业绩不达标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被申请人并不能因此获得当然的岗位调整权。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打印明细、借条等又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违纪情形,理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进行调岗降薪缺乏正当性,申请人要求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及工资14634.89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会予以支持。在此情形下,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xxx条相关规定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继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会亦予以支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单及银行交易明细,经核算金额为152281.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xxx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就其2022年尚有结案奖金应发未发及存在车费报销情形,理应承担不利后果,现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结案奖金、2022年车费报销10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会不予支持。
参与仲裁活动,应当遵循积极诚信举证原则。被申请人称其已足额支付申请人报销、年休假折算工资、加班工资,但其并未向本会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理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关于加班工资。申请人为证明其存在595.5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情形向本会提交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考勤记录等书面材料予以佐证,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但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所载时长,且称其没有统计过加班 时长,被申请人亦未按本会要求提交申请人相关考勤记录,理应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本会采纳申请人主张,现申请人要求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76281.26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会予以支持。
关于年休假折算工资。申请人为证明其2022年度尚有3.5天年休假未休向本会提交系统截图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现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度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请求理由正当,本会予以支持,不足一天部分不再进行折算,经核算数额为4096.55元。
关于通讯费报销。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存在通讯费报销,具体额度不清楚,亦确认申请人提供过发票。依本会要求,被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相关报销凭证及支付凭证,理应承担不利后果,现申请人要求报销2022年度通讯费2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会予以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x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x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人民币152281.80元;
二、被申请人xxx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xxx 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计人民币76281.26元;
三、被申请人xxx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xxx 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计人民币14634.89元;
四、被申请人xxx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xxx 2022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3天折算工资计人民币4096.55元;
五、被申请人xxx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报销给申请人xxx 2022年度通讯费计人民币2000元;
六、对于申请人xxx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xxx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