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新与被告黄*、安徽HL公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L公司工程公司)、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TP财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L、刘MZ,被告黄*及其与HL公司工程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SY,被告HL公司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茹,被告TP财险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黄*、HL公司工程公司、TP财险安徽分公司支付杨*新医疗费2473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4786. 16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1430元、残疾赔偿金343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 元,上述费用共计 73182.16元;


       2.判令TP财险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杨*新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2日13时30分左右,黄*驾驶皖AHT022号小型客车,沿HF市颖上路八一厂小区内自建道路由东向西向后倒车行驶至该小区3号楼附近时,车辆尾部与沿小区内道路由西向东步行至此的杨*新发生碰撞,致杨*新受伤。黄*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新无责任。经鉴定杨*新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肇事车辆系HL公司工程公司所有,且在TP财险安徽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贵任险。事故发生后,为维护杨*新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黄*在庭审中国称,1. 其系HF工程公司的员工,HL公司工程公司为皖AXXXX号小型客车在TP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 2.事故发生后,其向杨*新垫付医疗费652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3. 杨*新部分诉请过高,请法院核定; 4. 杨*新的各项损失应当由TP财险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HL公司工程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黄*具有驾驶资格,且在驾驶过程中没有饮酒等过错行为,故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TP财险安徽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皖AHT022号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 对杨*新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但对杨*新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9600元有异议,护理费应当按照123.48元/天的标准计算; 3.TP财险安徽分公司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4. 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关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 车辆投保情况,本院子以确认。杨*新于事故发生当日入住HF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4、胸椎骨折T12、帕金森病、腔隙性脑梗死、腰椎滑脱L3/4、腰椎间盘突出L1-5、腰椎椎管狭窄L3-5,于2019年3月26日在全麻下行胸12. 腰4椎体骨折经皮椎体成形术,于2019年5月8日出院, 出院意见: 1.建休壹月,加强营养,需要护理; 2.继续腰背肌功能锻炼,支具体护下适当下地活动; 3. 出院壹月后创伤骨科专家门诊复查;4.神经内科随诊; 5.我科随诊。2019年6月26日, 朱J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新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杨*新因交通事故致胸12、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杨*新损伤后的护理期以9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杨*新支付鉴定费1430元。

 

        另查明,根据杨*新提供的《护工证明》及庭审时徐应平的证人证言,证实杨*新住院期问雇佣徐应平24小时陪护,杨*新支付护理费9600元.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TP财险安徽分公司作为皖AHT022号小型客车的保险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杨*新的损失子以赔付,对杨*新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TP财险安徽分公司对杨X新主张的医疗费2473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34393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新的其他各项损失费用,本院核定如下: 1. 住院伙食补助费,杨*新住院47天,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确定为2350元(50元/天x47天) ;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杨*新住院期间雇佣徐应平,并支付护理费为9600元,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杨*新主张出院之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按照123.48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结合鉴定机构天于其护理期限为90天的鉴定意见,其护理费确定为14786.10元(9600元+45070元/年+365天*42天); 3. 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新因本次事故致九级伤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4.交通费,杨*新主张交通费1200元,结合其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本院予以支持; 5.鉴定费,杨*新为确定其实际损失支付鉴定费1430元,并提供了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合计71132.16元,其中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702.16 元,由TP财险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1430元,由TP财险安徽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黄*垫付医疗费65200元,不在杨*新的诉讼请求内,本院不予一并处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新69702.16元;

 

        二、被告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新1430元;

 

         三、驳回原告杨*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元,由原告杨*新负担10元,由被告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HF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