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省**县**集镇**村**庄9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680****B,住所地,**省**市**县**乡**村委会**室。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公司职员。

被告:占**,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省**县**县**村占厝**号之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颜**,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RX4,住所地,**省**县**镇**村**庄2-1号。

法定代表人: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陈**,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省****有限公司、占**、**县****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84元,由原告王**承担25元,余款38759元退还原告王**。

审 判 长  汤**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