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星**中心1-1611。

法定代表人:马*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发,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市上*镇陶*村委凉*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江苏致*(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区中*路*号。

负责人:尤*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兵,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县天*镇陈*村*组*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发、崔*兵、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

审判员 杨 *

审判员 薛*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