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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过户给儿子违法吗?
    0多万贷款未还清,二人婚后一直共同还贷。十几年后,甲男与前妻的儿子小甲结婚了,在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甲男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小甲。乙女知道后找甲男理论,甲男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想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试问:甲男的观点对不对?律师分析:房产虽是甲男婚前购买,但有银行贷款未偿还,乙女婚后与甲男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转化到房产上,因此房产不属于甲男全部所有。甲男擅自将房产过户给其儿子,侵犯了乙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结论:乙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男与其儿子的房产过户行为无效,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乙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兰州律师-胡继敏律师 胡继敏律师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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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十几年,没领证的“老伴”有权主张继承份额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离婚,儿子张立(化名)已经成年。2008年3月开始,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但碍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老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刘老太一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张老汉一人。2010年初,张老汉患上尿毒症,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太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也是由刘老太签字。2021年初,张老汉因病去世。刘老太因别无居所,一直居住在此前与张老汉共同生活的房屋内。2021年5月,张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张立陈述张老汉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为张老汉的唯一继承人,该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房屋100%的份额。后该房屋变更至张立名下。2023年初,张立以所有权人身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老太搬离该房屋。法庭上,刘老太辩称,该房屋是其与张老汉同居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她认为,张老汉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生活,自己对张老汉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张立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因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张立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难以支持。■律师说法■“同居关系虽然有别于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协作甚至生儿育女,只是碍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在实质上与事实婚姻状态无异。”对于这种非婚同居关系,以及由同居生活产生的家庭关系,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所有。若经过一段稳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共同存储收入等情况,一部分财产难免出现混同。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该案中,案涉房屋在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刘老太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共有份额。虽然张老汉生前未就该房屋留有相关遗嘱,但鉴于其生前与刘老太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十余年,尤其是在患病期间一直由刘老太照顾,而刘老太除此以外并无其他住所,故刘老太理应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这亦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所在。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同居析产纠纷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兰州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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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案:对于债权清偿顺位,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确定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基本案情:2020年6月A公司因典当纠纷将被告李某某等诉至B人民法院(以下简称B法院)。同月B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某某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及息费65500元(暂计至2020年5月28日,之后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费率1.5%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某某、被告烟台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李某某提供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孙某某。2022年3月2日,B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张某某、烟台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案款执行到法院账户。对于清偿顺序,各方发生了争议。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应按照典当综合费用和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进行还款。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与A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当户在归还完毕典当行全部典当本息和综合费用前,归还款项优先冲抵典当综合费用和典当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本金。B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本案被执行人清偿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典当费用和利息;(二)本金;(三)迟延履行利息。裁定后各方均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执行款不足额时,实现债权的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等按照何种顺序清偿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下履行债务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中约定优先冲抵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本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清偿抵充顺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清偿顺位。因此,本案中的执行案款的清偿顺位为:(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二)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三)本金;(四)迟延履行利息。
    兰州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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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案情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950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950,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A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违约金80000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州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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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签名真实性存疑,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0年8月18日,被告程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后程某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程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处有被告“刘某”字样的签字,亦贴有“刘某”的现场签字照片。被告刘某否认该签字是其所书写,也否认是其本人照片,该照片明显非被告刘某本人,且被告程某亦表示办理保证合同时刘某不在现场,保证合同也非刘某本人签字。经承办法官释明,原告某银行申请对案涉担保合同中保证人处“刘某”是否为被告刘某所书写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后经鉴定,签名字迹不是刘某所写。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与被告程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程某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程某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判决:一、由被告程某归还原告某银行剩余借款本金利息;二、准许某银行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重点,有时可以决定当事人官司的输赢。举证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对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特殊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医疗事故侵权诉讼。但举证证明责任又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动态的,随着庭审举证质证的进程,举证证明责任又是随时可以转换的。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提交的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照片系被告刘某本人的照片,原告已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到原告处办理案涉保证合同,则原告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刘某否认系其本人在案涉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处签字,应由被告刘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比如被告刘某当时在国外或在某地住院治疗等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反驳原告证据的情况下,应由刘某申请司法技术鉴定,如其不申请,则应认定该签字系其所为。本案原告提交的照片明显非被告刘某,对原告主张的刘某的签字当然会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原告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闭环,原告的举证证明责任没有完成,应由原告承担继续举证证明的责任,即应由原告申请司法技术鉴定。经鉴定,保证合同中的签名非被告刘某所为,原告撤回了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不撤诉,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个别借款人为了能够尽早获得借款,可能存在代替他人签字、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在诉讼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对签字、手印、公章等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且提交了相应证据能对其主张予以支撑,则应当由出借人提供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佐证或申请司法鉴定,充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兰州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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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袭警罪之辩护案例
    与现场前来处理的多名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并将其中的四名警察打伤还将执法记录仪和警容镜给打碎,警察的受伤情况也比较明显,浑身淤青。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到拉萨市与受到暴力侵害的这四名警察进行了长达一周时间的谈判,期间与他们进行了多轮的磋商。但是因受伤害的警察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家属经济条件无法承担而最终谈判破裂。辩护人转而将辩护思路转化为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努力争取获得检察官的同情和理解。我最终经过不懈努力的辩护,为案件被告人争取到仅仅判处11个月的有期徒刑。这还是因为他之前有前科,多判了两个月,否则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以九个月的有期徒刑,来争取到更好的一个结果。袭警罪新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之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这种案件的处罚幅度差异比较大。所以在辩护的过程,律师应该根据现实的情节善于分析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才能说服法官从轻处罚。有相关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兰州律师-赵荣烈律师 赵荣烈律师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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