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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丧偶儿媳照顾公婆十年 该不该继承遗产?
    困难,大女儿赵某丽出生时便过继给了舅舅。虽然名义上过继给了舅舅,但实际上从未间断对生父母赵爷爷和张奶奶的赡养。经常去看望生父母。赵某天和李女士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赵某超。作为家里的次子,赵某天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2008年赵某天因病早逝,当年,李女士43岁,儿子只有16岁,公公婆婆已年近七旬。此后,李女士一个人担负起家庭的重担。七年来,为了赡养公公婆婆、供养儿子上学,她不得不每天打两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下了夜班还要给公公婆婆洗衣、做好第二天的饭,还要抽空带生病的公婆去医院看病。2016年,赵某天的父亲病逝。母亲依旧跟随李女士一家生活在一起,由儿媳李女士照顾生活起居。李女士的婆婆还有另外一子一女。丈夫的哥哥每年都给老母亲一些的生活费,加上公婆的退休金用于日常开支。在老人患有老年痴呆期间,赵家大姐和二哥也共同担负老人的治疗费用,并请了专业的保姆进行照顾,也经常来看望老人。就这样,李女士与亡夫的家人和谐相处了十年,也与婆婆共同居住了10年。2021年,张奶奶突然病情恶化,离开人世。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李女士召集兄姐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李女士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大部分遗产,并且还称张奶奶还曾留下遗嘱,说明将全部份额留给其孙赵某超。姐姐赵某丽表示:我虽从小过继到舅舅名下,但多年来对待生父母也算出钱出力了,所以这遗产也应该有我的一份。“你们说都有你们的份额,我都没什么意见,都应该分,但是对于这个遗嘱我不同意,作为妈法律上的监护人,妈从来没说过,更不是妈亲笔写的,所以我不承认!”赵某刚说道。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女士多年和张奶奶共同生活居住,虽在经济上未提供赡养,但在劳务上有较大的贡献,故可作为继承人分割1/6的遗产,赵某丽获得1/6的遗产,赵某刚获得1/3遗产,赵某超分得1/3的遗产。李女士大获全胜为自己为儿子争得了应有财产。律师说案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若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公婆的遗产分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伊春律师-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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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相继过世,多子女家庭如何继承父母房产?
    小受苦,自父亲去世后,为养家早早辍学,提前工作,按时交工资,和母亲承担起了家庭的重任。多年来,一直陪伴在父母身边,直到刘爷爷和王奶奶相继离世。有了母亲和姐姐的庇护,刘某洋、刘某鑫、刘某军就在宠爱下长大,从小也没怎么吃苦,和父母关系一直很好,工作后也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小儿子更是长期和母亲居住在一起。2012年,由于单位扩建对王奶奶和小儿子居住的平房进行拆迁腾退。按照规定,王奶奶购买了承租房屋。不久,小儿子作为王奶奶的代理人签订了两份《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刘某军一家三口和王奶奶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了百万补偿款。而后,小儿子刘某军拿着一半补偿款购买了一套某区的某号房屋,并继续把王奶奶接来同住,直到王奶奶去世。王奶奶去世后,虽留下了一些存款、抚恤金和丧葬费,但没有留下遗嘱。其中存款还被王奶奶生前存在了二儿子手中。王奶奶的离世,让原本这个大家庭失去主心骨,也打破了原本的平静。兄弟姐妹四人办完母亲的后事后,坐在一起打算商量一下父母的遗产继承问题。大女儿先开了口:爸去世那年,老二下乡插队不在北京,三妹和小弟仅仅十几岁,都在上学。家里上上下下都是我和你们姐夫支撑着这个穷困潦倒的父母家。这么多年我对这个家付出最多,妈病重时,也跟说,钱都让你们抢走了,没钱分给我了,哭着说对不起我,所以房子和钱我应该多分。听了这话刘某军说道:大姐,虽然小时候你帮家里多一些,但是自从我工作以来,妈就跟着我们一家三口生活,后来妈住院,你也基本没有轮班照顾过,都是我们三个人轮班照顾。而且某号这套房子是以我们一家三口和妈四个人的名义分的,虽然有妈的一份,但是也算妈给我的,就跟妈把存款都给大哥一样。二儿子刘某洋一听这话也急了,说道:刘某军,你可不能这么说!这钱是妈放在我这,是为了让我帮他支付临终前的大额开销的,妈住院还有平时买大件不都是我花的钱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号房屋王奶奶作为共有人,应当占1/4份额,至于暂存在二儿子刘某洋处的存款,证据不足,作为王奶奶遗产和房屋相应份额,四子女共同分割。但刘某军对王奶奶付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占40%,其他子女均占20%。律师说法对涉拆迁安置房进行析产,如何确认各家庭成员的份额,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首先,分割拆迁安置房应先确定共有人。这是所有分家析产纠纷首先要确定的问题,而拆迁安置房的析产特殊性在于其是由老宅转化而来,因此法院要追根溯源,确定老宅的共有人,而非仅基于拆迁安置房的占有人现状来确定。对于老宅共有人的确定,由于老宅建造一般已年代久远,且通常已被拆除,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结合留存下来的房屋申建记录、家庭成员工作学习的迁移记录甚或向当年邻里等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其次,分割拆迁安置房应以各家庭成员对老宅所享有的份额作为划分依据。因拆迁安置房通常系由老宅转化而来,要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应先考虑家庭成员对老宅的出资、建造情况,若存在家庭成员亡故的情况,还要考虑继承问题。在对被拆迁的老宅进行析产、继承,最终确定各家庭成员对老宅所享有的份额后,再依此份额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最后,分割拆迁安置房要注意裁判技巧,避免扩大纠纷。在处理拆迁安置房析产纠纷时,法院一方面要准确理解拆迁协议、政策,仔细调查各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并在判决书中充分阐明财产份额的划分依据,另一方面在分割财产时也应兼顾考虑各方的居住现状,避免扩大纠纷。此举不仅保证了裁决的公平公正,同时通过判决彰显个体之于家庭的责任及维护家庭和谐的道德导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当分家析产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各方应有正确的心态,相互间多一份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本着亲情为重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纷争。财产继承本就是一个家庭的“家事”,如果兄弟姐妹之间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继承父母的房产,当需要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家庭间的矛盾时,无论是谁最终继承了更多的房产,也将失去更加珍贵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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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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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持遗嘱,成功挣得房屋折价款
    2002年12月,王某珍因突发疾病去世。父亲与两个女儿并未分割母亲留下的财产。母亲离世后,父亲身体每况愈下,经常疾病缠身。由于父亲跟着姐姐一同生活,姐姐便担任起了照顾父亲的重任,并将父母的房屋对外租赁。妹妹由于工作繁忙,虽不能看望父亲,但也对父亲进行电话问候。2017年8月,父亲李某谦因抢救无效辞世。父亲走后不久,姐姐李某霞便要求妹妹配合过户父母留下的房屋,声称手中有父亲留下的遗嘱,由于该房屋在公转私时系李某霞之配偶赵某雄出资购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将由姐姐李某霞一人继承。若今后房屋发生买卖,才会向妹妹支付房屋折价款。判决结果被告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44万元,我方配合过户。律师说案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财富的积累以及周围发生家事纠纷概率的增加,现在很多人有了通过订立遗嘱提前防范风险的意识。尤其是许多老人,会在晚年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以避免离世后亲人之间产生纷争。本案中,李某霞所提供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经过笔迹及本人认定,确定遗书系父亲李某谦本人撰写,且遗书的书写时间明确,故该份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在李某谦自书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遗嘱继承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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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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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涉房屋转继承,亲人间对簿公堂
    一套房产。2008年,李叔叔去世,办理完家人后事,李家三姐妹去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手续,将父亲的遗产全部交由母亲继承,并协助母亲办理了房产过户。自此,原本是李叔叔和张阿姨的夫妻共同房产,随着李叔叔的去世以及三个女儿都放弃继承这部分遗产份额,故该房屋归张阿姨一人所有。父亲去世,家里只剩下母亲一人孤零零,还好有三个女儿时常探望、照料,张阿姨的晚年才不至于特别孤单。随着张阿姨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每况愈下,2014年9月,张阿姨遗憾离世。亲人去世的消息令人难过,但是,她留下的房产还需要有人继承,由于她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张阿姨名下的房产依法应当由李大姐、李二姐、李小妹三人继承。谁料,张阿姨的遗产还没分割,2018年4月,李二姐便因病去世。不久后,李大姐和李小妹开始分遗产,她们认为李二姐已经去世,母亲留下来的房产应该由二人平分。此时,李二姐的丈夫闫先生和女儿小闫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虽然李二姐去世,但是原本应该由李二姐继承遗产份额,现应该由其配偶和女儿也就是闫先生和小闫继承。双方因为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希望能通过诉讼得到应得的房产。案件焦点关于张阿姨留下的遗产,闫先生和小闫是否有转继承李二姐遗产份额的权利?对此,李大姐表示她同意闫先生和小闫转继承属于李二姐的那份遗产,只是现在无法支付房屋折价款。但是,李小妹并不认同分配方案,她虽然同意分割母亲留下来的房产,前提是她要继承50%份额,原因是她和母亲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针对双方争议纠纷,杨律师通过对该案件基本事实的研究,积极协助闫先生和小闫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判决结果最终,在杨律师的帮助下,闫先生和小闫顺利继承张阿姨名下位于北京西城的房产,两人各继承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李大姐、李小妹各继承该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律师说案本案中,张阿姨先离世,她的财产即发生继承。由于她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她的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配偶和父母先于张阿姨去世,法定继承人包括李大姐、李二姐、李小妹三人。由于继承人李二姐在被继承人张阿姨之后去世,因此,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依法转由其夫闫先生和其女小闫共同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继承人被称之为被转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称之为转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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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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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家庭继承引纠纷,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某尚未成年,车先生与方某形成继父女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方女士名下,2019年8月,方女士去世,生前并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车先生于2020年11月去世。生前立有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其名下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及继承方女士的房屋份额全部由车某1继承所有。车先生去世后,车某1、车某2与方某就如何处理两位老人留下来的房产进行协商,三人因遗产分配方案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方某不认可车先生留下遗嘱的效力,她表示对两位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车家两兄弟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她要求老两口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份额,三人各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因念及亲情,车家两兄弟不想与方某产生矛盾,并多次与她友好协商未果。于是,车家两兄弟希望能通过诉讼得到应得的房产。案件焦点方女士认为车先生生前所立遗嘱并非自愿,故不认可遗嘱的有效性。对于方某的质疑,杨律师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细致研判,以及针对车先生遗嘱真实性的积极取证,在庭审现场,我方提交了证明遗嘱有效的相关材料,并申请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判决结果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争议房屋系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方女士去世后,该房屋需要先进行析产,方女士和车先生各得50%,随着方女士的离世,她的这50%份额应该由车先生、车某1、车某2、方某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车先生去世后,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中明确房产由车某1继承。最终,该房产由车某1、车某2、方某按份继承,车某1继承该房屋75%份额,车某2、方某各继承该房屋12.5%份额。律师说案再婚重组家庭,发生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概率比较高。本案中如车先生未留遗嘱那车先生的遗产就由车某1、车某2和方某共同继承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中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未留遗嘱方某作为继子女也能继承车先生的遗产。为了今后少给子女留下财产纠纷及隐患,同时防止财产外流,一定要提前安排身后财产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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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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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未留遗嘱,导致兄妹四人争遗产对簿公堂
    好,工作后也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并且,早在刘父去世前,刘先生就一直与父母生活,由于老人身体不好,刘先生精心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看病就医、生养死葬。1993年刘父去世,2018年5月刘母去世,由于两位老人法律意识淡薄,生前并没有留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以,关于刘父刘母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给现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刘先生、刘二姐、刘三姐、刘小妹四人。案件焦点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的×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母一人名下。该房屋原系刘母承租的公房,2018年该房屋进行房改,刘母按照成本价4.48万余元人民币购买了该房屋,但是,刘先生表示该房屋购房款是由他交纳,并提交了转账记录。除此之外,刘先生称刘母生前有21万余元存款交由刘小妹保管,这笔钱刘母分多次转给刘小妹,每次转账都会留有一张“借据”,并表示这笔钱是委托刘小妹办理理财事宜。对于刘母的遗产,刘先生表示自己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被告刘三姐也表示,愿意将其继承份额的6%给予刘先生。被告刘小妹却表示:父母在世时,家庭和睦,没有矛盾。母亲生前刘小妹经常探望,老人住院期间经常陪护,她认为,兄妹四人均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刘母留下的遗产理应平均分割。判决结果被继承人刘母生前未订立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由其子女(即刘先生、刘二姐、刘三姐、刘小妹)继承。本案中,刘先生对刘父、刘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继承刘母遗产的份额。诉讼中,被告刘三姐表示愿意将其自身继承份额的6%给予刘先生,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另外,刘母交由刘小妹理财的21万余元由刘先生、刘二姐、刘三姐、刘小妹四人均分。最终,这场官司以刘先生获得了应有的遗产继承份额落下帷幕。律师说案其实,这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原本和睦的家庭,由于亲人的离世,因遗产未提前安排,从而引发继承纠纷,让亲人之间对簿公堂,最后形同陌路。继承纠纷是指多个继承人之间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发生的一系列纠纷。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的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如何最大程度的降低继承纠纷发生的风险呢?做了这么多的继承案件,作为一名北京遗产继承律师,从经验上以及风险上和代价上分析,我认为如果老人们有自己的想法,可以考虑提前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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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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