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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相继过世,子女几人如何继承父母房产?谁该多分谁又该少分?

作者:杨志峥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0

最近,刘先生有了这样的苦恼,他与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是遗产继承?还是分家析产?一家人,亲兄弟姐妹之间竟然弄成了一本糊涂账。面对错综复杂的局面,刘先生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情简介

 

刘爷爷和王奶奶有四个孩子,大女儿刘某甜、二儿子刘某洋、三女儿刘某鑫、小儿子刘某军。

 

刘某甜由于是家里第一个孩子,从小受苦,自父亲去世后,为养家早早辍学,提前工作,按时交工资,和母亲承担起了家庭的重任。多年来,一直陪伴在父母身边,直到刘爷爷和王奶奶相继离世。

 

有了母亲和姐姐的庇护,刘某洋、刘某鑫、刘某军就在宠爱下长大,从小也没怎么吃苦,和父母关系一直很好,工作后也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小儿子更是长期和母亲居住在一起。

 

2012年,由于单位扩建对王奶奶和小儿子居住的平房进行拆迁腾退。按照规定,王奶奶购买了承租房屋。

 

不久,小儿子作为王奶奶的代理人签订了两份《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刘某军一家三口和王奶奶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了百万补偿款。

 

而后,小儿子刘某军拿着一半补偿款购买了一套某区的某号房屋,并继续把王奶奶接来同住,直到王奶奶去世。

 

王奶奶去世后,虽留下了一些存款、抚恤金和丧葬费,但没有留下遗嘱。其中存款还被王奶奶生前存在了二儿子手中。

 

王奶奶的离世,让原本这个大家庭失去主心骨,也打破了原本的平静。

 

兄弟姐妹四人办完母亲的后事后,坐在一起打算商量一下父母的遗产继承问题。

 

大女儿先开了口:爸去世那年,老二下乡插队不在北京,三妹和小弟仅仅十几岁,都在上学。家里上上下下都是我和你们姐夫支撑着这个穷困潦倒的父母家。这么多年我对这个家付出最多,妈病重时,也跟说,钱都让你们抢走了,没钱分给我了,哭着说对不起我,所以房子和钱我应该多分。

 

听了这话刘某军说道:大姐,虽然小时候你帮家里多一些,但是自从我工作以来,妈就跟着我们一家三口生活,后来妈住院,你也基本没有轮班照顾过,都是我们三个人轮班照顾。,而且某号这套房子是以我们一家三口和妈四个人的名义分的,虽然有妈的一份,但是也算妈给我的,就跟妈把存款都给大哥一样。

 

二儿子刘某洋一听这话也急了,说道:刘某军,你可不能这么说!这钱是妈放在我这,是为了让我帮他支付临终前的大额开销的,妈住院还有平时买大件不都是我花的钱嘛!

 

就这样兄妹三人因为遗产的继承份额问题吵了起来,两兄弟更是差点动起手来,幸好被三女儿刘某鑫从中隔开,但兄妹三人最终也是不欢而散。

 

最终,法院认为某号房屋王奶奶作为共有人,应当占1/4份额,至于暂存在二儿子刘某洋处的存款,证据不足,作为王奶奶遗产和房屋相应份额,四子女共同分割。但刘军对王奶奶付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占40%,其他子女均占20%。

 

律师说法

 

对涉拆迁安置房进行析产,如何确认各家庭成员的份额,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分割拆迁安置房应先确定共有人。这是所有分家析产纠纷首先要确定的问题,而拆迁安置房的析产特殊性在于其是由老宅转化而来,因此法院要追根溯源,确定老宅的共有人,而非仅基于拆迁安置房的占有人现状来确定。对于老宅共有人的确定,由于老宅建造一般已年代久远,且通常已被拆除,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结合留存下来的房屋申建记录、家庭成员工作学习的迁移记录甚或向当年邻里等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其次,分割拆迁安置房应以各家庭成员对老宅所享有的份额作为划分依据。因拆迁安置房通常系由老宅转化而来,要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应先考虑家庭成员对老宅的出资、建造情况,若存在家庭成员亡故的情况,还要考虑继承问题。在对被拆迁的老宅进行析产、继承,最终确定各家庭成员对老宅所享有的份额后,再依此份额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分割拆迁安置房要注意裁判技巧,避免扩大纠纷。在处理拆迁安置房析产纠纷时,法院一方面要准确理解拆迁协议、政策,仔细调查各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并在判决书中充分阐明财产份额的划分依据,另一方面在分割财产时也应兼顾考虑各方的居住现状,避免扩大纠纷。此举不仅保证了裁决的公平公正,同时通过判决彰显个体之于家庭的责任及维护家庭和谐的道德导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当分家析产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各方应有正确的心态,相互间多一份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本着亲情为重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纷争。

 

财产继承本就是一个家庭的“家事”,如果兄弟姐妹之间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继承父母的房产,当需要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家庭间的矛盾时,无论是谁最终继承了更多的房产,也将失去更加珍贵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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