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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前留有遗嘱,诵盈律师力证遗嘱有效,为其挣得房屋折价款

作者:杨志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李某谦与王某珍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夫妇二人买下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套房屋,并育有两个女儿,为长女李某霞,次女李某秋。

       2002年12月,王某珍因突发疾病去世。父亲与两个女儿并未分割母亲留下的财产。

       母亲离世后,父亲身体每况愈下,经常疾病缠身。由于父亲跟着姐姐一同生活,姐姐便担任起了照顾父亲的重任,并将父母的房屋对外租赁。妹妹由于工作繁忙,虽不能看望父亲,但也对父亲进行电话问候。2017年8月,父亲李某谦因抢救无效辞世。

       父亲走后不久,姐姐李某霞便要求妹妹配合过户父母留下的房屋,声称手中有父亲留下的遗嘱,由于该房屋在公转私时系李某霞之配偶赵某雄出资购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将由姐姐李某霞一人继承。若今后房屋发生买卖,才会向妹妹支付房屋折价款。

       无奈下,妹妹李秋找到了赵律师寻求帮助。赵律师受理后,对案件整体做了一个全面的分析,并针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一突破,多次往返派出所和单位调取相关档案记录,整理分析周边房屋价格信息,制定出完整的调解及诉讼方案,最终,在赵律师耐心劝说下,姐妹二人不仅修复了多年缺失的感情,还对房屋有了一个完美的解决。

 

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44万元,我方配合过户。

 

诵盈律说: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财富的积累以及周围发生家事纠纷概率的增加,现在很多人有了通过订立遗嘱提前防范风险的意识。尤其是许多老人,会在晚年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以避免离世后亲人之间产生纷争。

      本案中,李霞所提供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经过笔迹及本人认定,确定遗书系父亲李少谦本人撰写,且遗书的书写时间明确,故该份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在李少谦自书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遗嘱继承规则处理。

      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办理公证,因此,许多人会选择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

2、遗嘱人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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