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限制。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可以送养自己的子女。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 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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