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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3 篇文书

  • 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并充分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 被告人苏某某、弓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苏某某、弓某某系共同犯罪。苏某某、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苏某某、弓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弓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苏某某,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刘X盗窃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扭锁等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现金13714元及指甲剪皮包一个、珍品猴王香烟两盒、餐巾纸二包、旧手机三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2012年9月5日因盗窃罪被麟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

    法院:麟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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