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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与吉林省(范家屯)制糖厂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辛*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范家屯)制糖厂(以下简称制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有限公司(2012)吉*一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辛*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辛*2003年1月按破产办理退休并从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但自2006年1月才领取退休金,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间35个月工资被克扣(有退休审批表为证)。(二)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辛*由于重症工伤复发要求重新给予鉴定继续治疗复发工伤。经办机构与糖厂清算组给本人办理退休执行政策有误,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间还欠本人退休金。(三)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已查明辛*工伤定为五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36条的规定辛*所获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复发继续治疗费等差距巨大。(四)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因工伤复发要求继续治疗、退休待遇及赔偿金等与制糖厂引发争议涉及劳动部门,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应属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一、二审裁定认定案由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原审以民事案件受理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查,辛*以请求补发退休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及给付工伤复发治疗费等为由,在四平市*有限公司2004年11月22日作出四劳仲裁字(2004)第80号裁决后(以下简称第80号裁决书),再行以制糖厂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审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并无不当。辛*认为构成行政诉讼案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二)辛*请求给付退休金、医疗补助金及工伤复发的继续治疗费等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问题。根据原审及审查期间查明的事实,第80号裁决已就辛*提出的拖欠35个月的退休金问题作出处理,原审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关于一次性治疗费及工伤复发继续治疗费等问题,原审根据辛*已办理退休手续、已与制糖厂签订《终止工伤人员(含临时工)工伤关系协议书》及辛*未在异议期内对80号裁决提出异议等情况,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Ο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范家屯)制糖厂。
  • 主要负责人:赵*,该厂破产清算组组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姚爱华
  • 代理审判员李春
  • 代理审判员胡田
  • 书记员王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