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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检察院对被告人韩**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彬、韩**贩卖毒品罪一案抗诉一案的决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韩*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彬*、韩*贩卖毒品罪一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和彬*、韩*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韩*,男,汉族,1972年2月1日生,住吉林市*城小区29号楼4单元102室。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吉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 原审被告人和彬*,女,汉族,1985年1月14日生,住吉林市*城小区29号楼4单元102室。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吉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 原审被告人韩*,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住吉林市船*邮局住宅楼2-1-5左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吉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审判人员

  • 院长姜富权
  • 代理书记员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