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非法持有毒品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静*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7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作出忻检诉二审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静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