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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非法持有毒品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静*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7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作出忻检诉二审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静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栗,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应县人,现在服刑于山西省女子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聂海军
  • 审判员:王晓华
  • 代理审判员:孟晓静
  • 书记员:于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