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全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9)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姜*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30日晚,方城县拐河镇关庄村村民肖*在其外甥魏*的陪同下,到被告人姜*全租住的房子内,由肖*出钱,姜*全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姜*全、肖*二人在姜*全的房间内吸食,被警察当场抓获。经查,姜*全和肖*一起曾多次在姜*全租住的房子内吸食毒品。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姜*全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自已和肖*一起在自已租住的房子内吸食毒品,应接受法律的制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以上实事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肖、魏、卢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且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多次在自已租住的房内提供条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