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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2月份,被告人孟*在新乡市道清路正阳花园7号楼2单元201室其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杨*等人吸食毒品。

2、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孟*在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金*快捷酒店1407房间开房,容留吸毒人员杨*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供述与辩解,证人杨*、吴*证言,被告人孟*户籍证明、现场图、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孟*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孟*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2、容留次数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较轻。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2月份,被告人孟*在新乡市道清路正阳花园7号楼2单元201室其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杨*等人吸食毒品。

2、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孟*在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金*快捷酒店1407房间开房,容留吸毒人员杨*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孟*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孟*2012年11月被上网追逃的相关情况。

4、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乡市正阳花园7号楼2单元201室及金辉酒店1407房间。

5、租房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孟*租赁吴*新*阳花园7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租房合同期为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7月16日。

6、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证实对2012年3月14日当场查获毒品的扣押、上缴情况。

7、新乡市红旗区金*酒店住宿旅客登记表证实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孟*在该酒店开放登记的相关情况。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孟楠系抓获归案。

9、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孟*、杨*尿检呈阳性。

10、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3月14日在新乡市金辉酒店抓获吸毒人员孟*、杨*时,当场收缴物品中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11、证人杨*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一天,其与开出租车的“竞太”一起从焦作来新乡找孟*,后在孟*的住处,三个人一起吸食了冰毒。吸完之后,“竞太”一个人回焦作,其住孟*那儿了,第二天晚上,一个男孩来找孟*,三人就在孟*住处吸食了冰毒。2012年3月13日晚上23时许,其和孟*开车到新乡市南干道金*快捷酒店,孟*用自己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后二人在1407房间吸食了冰毒,警察过来将二人抓获。

1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6日其将新乡市道清路正阳花园7号楼2单元201室租给了孟*,租期半年。2012年6月28日其到那个房子去,见里面很乱,在打扫卫生时,见客厅茶几上有一个白色的矿泉水瓶,里面有半瓶水,瓶盖上烫了两个洞,差了一根塑料管,矿泉水旁边还有一片锡纸。当时好奇,也没多想,就扔到楼下的垃圾箱里了。

13、被告人孟*供述证实2012年2月份,其容留杨*、“竞太”在新乡市正阳花园7号楼3单元2楼201室其租房处吸食毒品。吸过之后,杨*没有走,第二天晚上,“东东”来找,其与杨*、“东东”三人就在其租房处吸食毒品冰毒。2012年3月14日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金*快捷酒店开了个房间,刚开始是2408,后调到了1407房间,后二人就在该房间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等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4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孟*,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2007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焦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2年7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 辩护人刘*,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东峰
  • 审判员王敬轩
  • 审判员张敬美
  • 书记员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