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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赵**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法院: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0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赵*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从郑州购买毒品海洛因,卖给*、*、*、*等人,并容留*、*、*、*、*等人在其鹤山区鹤壁集乡*的家中注射毒品海洛因。

2、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从濮阳等地购买毒品杜*,卖给*、*、*等人,并容留*、*、*等人在其山城区老市委院*的家中注射毒品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赵*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并且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被告人朱*、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均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均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从郑州购买毒品海洛因,除自己注射、吸食外,还卖给*、*、*、*、*等人,并容留*、*、*、*(已死亡)等人在其鹤山区鹤壁集乡*的家中注射毒品海洛因。

2、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从濮阳购买毒品杜*,除自己注射外,还卖给*、*、*等人,并容留*、*、*等人在其山城区*的家中注射毒品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的供述:是赵*介绍我认识*的,她经常来我这里注射毒品。2009年2月7日下午,在鹤壁集*我家,我和*各注射了两次海洛因,共0.4克。晚上7点多,*来了,我和*刚注射完海洛因,正半睡半醒起“药劲”。当时,我床边的茶几上有一包0.2克海洛因、注射器、矿泉水。不知什么时候,*倒在地上,我和*醒了,赶快把她抬床上。我发现海洛因只剩下四分之一了,我知道她注射海洛因过量了。我打了120,又打电话通知赵*。120来之前,我把注射器之类的东西扔到垃圾堆了。后来120救护车来了,赵*也过来了,把*拉到职工二院,“露露”没抢救过来。*来我家是为了注射毒品,这次注射毒品过量了,以前注射毒品*也发生过晕倒,在赵*家有两次,但一会就醒过来了。后来我跑到中都快捷酒店开了房间,在房间里我注射了两次海洛因,*、*各注射了一次,每次0.1克海洛因,都是我拿的毒品。

我是从郑州买的海洛因,黑市价格400元1克。

2、被告人赵*的供述:我2006年开始注射杜*。2008年注射过三次海洛因。2008年11月份,朱*(朱*)来到我在山城区*的房子处,我和朱*每人注射了一小包黄豆粒大小的海洛因,2009年农历大年初四,在鹤壁集朱*家,我、*和朱*每人注射了一小包海洛因。2009年农历春节前一个月的一天,在我租住的山城区老市委院房子处,我和朱*每人注射了一小包海洛因。海洛因都是朱*带来的。2008年7、8月份,在我租住的山城区老市委院房子处,*注射了一支半杜*,*注射了半支,我注射了一支。

2009年农历正月十三晚上,朱*让我去他家,我到鹤壁集朱*家,见医生在抢救*,朱*说她注射了两针海洛因,当时在场的还有*,后来把*拉到医院,没抢救过来。

我的杜*是从濮阳买来的,有时一次二十或三十支,最多一次买五十支,每支50毫升,每支30元或40元。

我吸食的海洛因是从朱*那买来的,每一小包150元或200元。

3、证人*的证言:2009年2月7日下午,我在鹤壁集朱*(朱*)家注射了0.2克海洛因,朱*也注射了。我们迷迷糊糊的时候,“*来了,我醒来见*躺在地上,我和朱*把她抬床上。朱*说她以前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朱*通知了“阿*”(赵*)过来。120救护车来了,把*拉到医院,没抢救过来。*是注射海洛因过量死亡的。

2009年春节过后,我从朱*买了2次海洛因,每次一包,共0.4克。每次都是在朱*小家注射,一共注射了三次。有一次,我去朱*小家买海洛因,见*莲也在朱*小家吸毒,那天,我和朱*小、*都注射了海洛因。

我从赵*买过杜*,一共买过1000元左右,每支杜*80元。

我注射杜*有时在赵*家,有时在车上。

4、证人*的证言:2009年2月8日下午,在中都快捷酒店,我开了303房间,晚上朱*拿出海洛因、注射器,注射海洛因,我用锡纸烤吸海洛因。

我注射的杜*是从赵*处买的,每支70元,都是现金交易。一共买了赵*5000元左右的杜*,共70或80支。一次最多买10支。

我从朱*买了3000元左右的海洛因,每包150元,一般当面交易。有一次,朱*在郑州,我往他的银行账号上存了450元,他让郑州到鹤壁的长途汽车发货过来,三包海洛因。

我和*在朱*家吸食过一次海洛因。我在赵*家注射过两、三次杜冷丁。我在赵*家吸食过一次海洛因。

5、证人*的证言:2009年2月9日下午,在中都快捷酒店303房间,朱*和我注射了海洛因。海洛因是朱*的。

我吸毒两年了,开始注射杜*,后来吸食、注射海洛因。2008年4、5月份开始购买赵*的杜*,每支80元,有时1000元卖给我14支杜*,买了他一万多元钱的杜*。赵*说是从濮阳进的杜*。

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购买朱*的海洛因,朱*卖的海洛因150元一包,我是有钱时就给他,我一共给了朱*两万多元钱。有时他在郑州,就汇钱给他,他把海洛因放在烟盒里或粘在光盘上,让郑州至鹤壁的长途车把海洛因带回来。2008年腊月的一天,我一次给了他5000元。

2008年10月份一天,在赵*家,我和*、赵*每人注射了两支杜冷丁。2008年10月份一天,在赵*家,我和*、*、赵*每人注射了两支杜冷丁。2009年春节,在朱*家,我和*注射海洛因,朱*用锡纸烤吸海洛因。

6、证人*的证言:2009年2月7日19时30分左右,我爱人给我打电话,说一个女的到家找朱*,晕倒了。我回家见那女的已经不能说话了,后来让朱*打了120,我就上街了。当时家里还有朱*的一个朋友。晚上,朱*打电话说那女孩死了。朱*因吸毒住过监狱,我也见到过他卧室放有注射器,烟味呛人,经常有人来找他。

7、证人*、*的证言:2009年2月7日19时30分,接120出诊,在鹤壁集南街村一户人家(门口挂有红灯笼),见一坐出租车来的男子进去,我们也进去,门口有一瘦低个男子。瘦低个男子领我们进了北屋,有一女病号在床上躺着,光脚,一动不动,脸色发青,没摸到脉搏,瞳孔扩散,我们赶紧急救,输液时发现女孩左肘腕处有一黑青,贴一创可贴。在场的还有一个带帽子的男子,走路有点瘸。我们和三个男子把女病号拉到医院抢救,没抢救过来,宣告死亡,后来三个男子都不见了。女病号叫*,林州人,是带帽子的男子讲的。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住处现场情况,遗留有二被告人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使用的注射器、针剂瓶、吗啡注射液等。

9、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两份:证实死者石芳露血液、尿液中检验出海洛因代谢物。从被告人朱*家提取的注射器和在中都快捷酒店提取的玻璃瓶、针管、锡箔纸等物品中均检验出海洛因。

10、抓获证明: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9日在淇滨区中都快捷酒店抓获被告人朱*,2009年2月26日在山城区朝阳小区抓获被告人赵*。

11、前科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赵*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并且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科以刑罚,现再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在前罪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二、被告人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被告人赵*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别名朱*、朱*,男,生于1969年7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鹤壁市鹤山区*(户籍地:郑州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4月15日被郑州市*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2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 被告人赵*,别名阿*,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鹤壁市山城区*(户籍地:鹤壁市鹤山区*)。曾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8月2日被鹤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2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桂红
  • 审判员岳崇伟
  • 审判员尤文广
  • 书记员呼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