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王**、王**因与沈阳三橡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三橡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有限公司(2013)沈*五*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王*申请再审称:社区的介绍信、邻居的证言、母亲的档案都可以证明我们与王*是姐弟关系,法院应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的户口记载其生前的婚姻状况为未婚,王*、王*在原审期间又诉称“王*无子女,父母早已去世”,王*于2011年7月1日因病死亡后,王*、王*在向法院主张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时,应提供其与王*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而王*、王*在一、二审法院审理中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王*存在亲属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裁定驳回王*、王*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三橡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有限公司昆明湖街。
  • 法定代表人:付*,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永才
  • 代理审判员关鹿凝
  • 代理审判员陈德巍
  • 书记员王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