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留他人吸毒一案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08]0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宋*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宋*于2008年4月初至2008年5月22日间,租住在本市西城区富国里2号楼地下室28号,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袁*、吴*在其住所内注射毒品海洛因,后被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毒品检验报告、物证照片、前科证明材料、证人袁*、吴*、张*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伙同被告人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