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顾**非法持有毒品案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14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顾*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1余克,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本院审理期间顾*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14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ОО六年八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27楼1门22号。2000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1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4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06年2月13日被羁押,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北京*民法院决定于2006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仑
  • 代理审判员徐辉
  • 代理审判员王培
  • 书记员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