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非法持有毒品案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14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顾*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1余克,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本院审理期间顾*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14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ОО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