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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东营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东营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官桥村640号。
  • 被告:东营市**有限公司,住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
  •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孟凡梅
  • 审判员吴光红
  • 人民陪审员李顺祥
  • 书记员徐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