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东营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东营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