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行贿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孟某某行贿一案,本溪**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本县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2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4)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书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