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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丰**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0547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原审被告人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书送达后,原审被告人郭**未提出上诉,丰县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郭**。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