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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受贿一案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受贿一案,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以(2013)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2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4)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冠宇
  • 审判员赵丽梓
  • 代理审判员谢添禛
  • 书记员张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