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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留他人吸毒一案

法院:象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到象州县象州镇王**KTV开了一个356号包厢,邀请韦某某、韦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来玩。大家到齐后,被告人黄*给了韦某某50元钱叫他去买了一小包毒品K粉回到包厢里,然后被告人黄*与韦某某、韦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吸食K粉。当被告人黄*与韦某某、韦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吸食K粉时,被巡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对所有在场人提取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的亲属主动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象州县公安局按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证人韦某某、韦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有象州县公安局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有本院罚没款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的亲属主动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应视为被告人黄*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黄*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男,1993年3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州县寺村镇秀和村红坭屯71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9月11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廖彦明
  • 代理审判员韦金璇
  • 人民陪审员黄卢娟
  • 书记员覃园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