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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限公司与欧美亚淮安**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江苏舜**限公司(以下舜**司)与欧美亚淮安**公司(以下欧美亚公司)、江苏**有限公司(以**公司)、淮安市通**下通**司)、洪泽亚**有限公司(以下亚**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2012)宁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欧美亚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舜**司预付款本金800万元,利息776000元,合计8776000元;二、淮**司、通**司、亚**司、郑**对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800元,由舜**司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舜**司的申请,江苏省**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债权,本院查封了淮**司、通**司、亚**司的房地产。

现因查封的亚**房地产正在洪泽县人民法院集中处置中,淮**司、通**司的房地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部分已交其他法院处理。其他查封财产因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2)宁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8号。
  • 法定代表人傅**,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欧美亚淮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西侧、规划支路南侧。
  •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深圳东路2号B-30#。
  •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淮安**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延安东路99号1幢1室。
  •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1956特色街C幢。
  • 法定代表人曲宝力,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郑**。

审判人员

  • 执行长吴淮清
  • 执行员董涧生
  • 执行员郭以军
  • 书记员周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