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有限公司与宁夏**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持**限公司与被告宁**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