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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有限公司与宁夏**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持**限公司与被告宁**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烟**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津启,男,汉族,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 被告宁夏**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煌广场南门一层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魏**,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爱青
  • 书记员曹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