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司旬邑县支行与白某某、王某某、苟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旬邑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旬邑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某某、王某某、苟某某(2016)陕0429执字第00002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剩余50688元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白某某履行了5000元,王某某履行了20000元,苟某某履行了2568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