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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旬邑县支行与白某某、王某某、苟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旬邑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旬邑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某某、王某某、苟某某(2016)陕0429执字第00002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剩余50688元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白某某履行了5000元,王某某履行了20000元,苟某某履行了2568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
  • 地址:旬邑县城中山街。
  • 负责人焦某某,男,该支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行职工。
  • 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
  •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 被执行人苟某某,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剑
  • 代理审判员马军
  • 代理审判员张花转
  • 书记员程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