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与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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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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