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田阳兴**责任公司与凌冰凉、农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田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诉被告凌冰凉、农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住所地:田*县田州镇解放中路56号。
  • 法定代表人史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坚,该公司信贷部信贷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郭华,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 被告凌冰凉。
  • 被告农竹群。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美娟
  • 书记员黄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