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与龙门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龙门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惠**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000元,至今仍须支付4500元,但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银信、国土、房管等部门和查省院查控系统均,发现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在广东龙门**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在被执行人账户扣划全部标的款4500元,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恢字第2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