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以伊上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7日至7月1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上甘岭林业局山峰林场(原枫桦林场)施业区330林班1、2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现场勘测确认,被告人胡某某在伊春市上甘岭林业局山峰林场施业区非法开垦林地11.4594公顷(171.891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有1台524型拖拉机拖挂旋耕机(照片)、1台时风农用四轮车(照片);书证有上甘岭区资源林*管理局证明、黑龙江库**保护区管理局证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库尔滨河等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枫桦林场违法开垦林地平面图、枫桦林场违法开垦林地位置图、资格证书、上甘岭林业局设计队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齐某某、史*等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对于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不作辩解,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和证据,依法经庭审调查、举证和质证,确实充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利于教育和改造被告人,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伊春**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