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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衡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章衡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唐**,男,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功庆
  • 代理审判员杨帆
  •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 书记员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