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廖*标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梧州**民法院审理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万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廖**表示认罪服法,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廖*标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廖*标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禁止撤诉的情形,故对廖*标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廖**撤回上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文标,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康安
  • 代理审判员曾佳
  • 代理审判员李勉
  • 书记员庾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