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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赔偿原告徐**经济损失25507.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徐**,女,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 被执行人:李**,女,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明翠
  • 审判员张玉碧
  • 审判员刘开淼
  • 书记员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