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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乙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王*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利刑初字第007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王*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2015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王**等人因宅基地纠纷将被害人董*打伤。经鉴定,董*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

王**、王*乙上诉均提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其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16时许,在利辛县张村镇菜园村桥东队,上诉人王**、王*乙与被害人董*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双方互骂,进而互殴,后王**、王*乙等人将董*打伤。经法医鉴定: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王**、王**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董*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董*表示谅解王**、王**,并请求本院对二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检查笔录载明公安机关对董*女儿高*甲送交的光盘进行了检查,发现光盘内容反映的是2015年7月12日董*在高**家门前被打的经过。开始是董*和王**、叶某某互骂,后李某某、王*甲均对董*胳膊进行了殴打,王**随后也和董*互殴,直至被邻居拉开。

2、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利)公(刑)鉴(伤)字(2015)8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董*右侧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3、被害人董*的陈述:案发当天15时许,其和王*甲家人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吵了起来。其和王*乙、王*甲的妻子叶某某互殴,李某某上前用板凳打其,王*甲和他家人也都上来打其,胳膊被打断了。

4、证人高某甲、高**的证言:案发当天,二人看到董*先和王**、叶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李某某、王**等人上前将董*打伤。

5、证人孙*、刘*的证言:案发后,二人和董*一起先后到张村卫生院、利**民医院治疗。

6、上诉人王**、王**的供述:二人对打伤董*的事实供认不讳。

7、户籍证明载明王**、王**的身份情况。

8、抓获经过、归案羁押情况说明载明王**、王**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双方互骂进而互殴,对本案的发生均负有责任,故对王**、王**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王**、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本院审理期间,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二人从轻处罚。根据王**、王**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对二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刑初字第0071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上诉人王*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甲,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回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乙,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回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长坤
  • 审判员梅林
  • 审判员罗炜
  • 书记员耿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