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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案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清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黄**、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2011年11月10日10时许,黄门乡黄湾村村民黄XX给同村好友程**打电话相约一起拿各自的土枪去打猎,黄XX去找程**时在路上碰到同村的黄**,便叫黄**拿上自己的土枪一同前往,而程**又叫上同村的黄**,于是,四人拿上各自的土枪先后前往芦家村的梁**打猎。14时许,当四人转到史家湾时,程**打了几只野鸡,四人就歇了一会,然后从原路往回返,程**和黄XX在梁*,黄**和黄**在下面的地里各自寻找猎物,走到梁*的一个小山包前,程**从右手方向走,黄XX从左手方向走,两人分开走了有几十米,程**眼前几米的草丛中惊起一只野鸡,顺着山梁往上飞,程**朝着野鸡飞起的方向打了一枪,当时远处的黄**说打住了,程**就爬上山梁去捡野鸡。捡上野鸡时,程**回头发现在他开枪的方向,黄XX躺在地上,满脸是血,鼻子、口中还在流血,只有呼吸不吭声,就赶紧喊来黄**和黄**,黄**赶紧打电话叫人叫车准备救人,程**和黄**看护着黄XX,当黄**将村卫生所的郑XX和村里的人叫来时,黄XX已经死亡。经清水**鉴定中心对死者黄XX进行尸体检验鉴定,认为:黄XX生前系头面部遭受土制钢砂抢射击致颅脑损伤死亡。2011年11月14日,三被告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五原告人共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程**、黄**、黄**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三被告人承担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09147.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68494元,丧葬费1358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065元,交通费等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黄**、黄**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黄XX、黄XX、黄XX、邹XX赔礼道歉,五原告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二、被告人程**、黄**、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黄XX、黄XX、黄XX、邹XX因其亲属黄XX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其中:被告人程**赔偿70000元;被告人黄**赔偿15000元;被告人黄**赔偿15000元。于2012年4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黄门乡黄湾村。系被害人之妻。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男,生于1989年1月24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黄门乡黄湾村。系被害人之子。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女,生于1992年2月18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黄门乡黄湾村。系被害人长女。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女,生于1994年10月10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黄门乡黄湾村。系被害人次女。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XX,女,生于1947年3月16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黄门乡黄湾村。系被害人母亲。
  • 五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XX,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程**,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清水县黄门乡黄湾村111号,无前科。2011年11月1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辩护人刘*、雷全洲,天水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黄**,男,生于1964年3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清水县黄门乡黄湾村53号,无前科。2011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被告人黄**,男,生于1969年2月7日,汉族,文盲,农民,住清水县黄门乡黄湾村33号,无前科。2011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建忠
  • 审判员李晓明
  • 代理审判员申晓云
  • 书记员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