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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代明明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代明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代明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1年7月10日以补充侦查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法庭延期审理,2011年8月9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8日18时左右,被告人潘*、代明明为帮助李*某向李*某索要4500元欠款,伙同李*某(已判刑)、李*(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李*某拉到正阳县一高招待所301房间内,采取监视、殴打等手段非法剥夺李*某的人身自由,次日上午9时左右,潘*、代明明等人开车带着李*某到正阳县林业局楼下袁某某的种子门市部,让李*某找袁某某拿钱还账时,李*某趁机逃脱。

另查明:被告人潘*于2011年5月7日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且投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代明明于2011年4月1日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代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贺*某、李*、黎某某、袁某某、贺*、刘*等人的证言,投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代**为帮助李*某索要债务,伙同黎某某、李*非法拘禁他人,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代**应潘*邀约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潘*、代**在因取保期满解除取保候审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且潘*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加之二被告人系受朋友所托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

二、被告人代明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08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潘*,又名潘*
  • 被告人代*明,又名代*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向东
  • 审判员赵熠
  •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 书记员闵记